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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三种形态,以及第四种形态

已有 5196 次阅读 2010-9-22 10:29 |个人分类:普罗米修斯 哲学|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法律, 主奴

 

西方哲学认为,法律有三种形态。

一是上帝的法,二是自然的法,三是人间的法律,或国家的法律。

还有第四种,是每个人自己为自己所立的法律。

 

古人说,言必信,行必果。还说,一诺千金。这就是自己给自己的立法。

说到的一定做到,想到的也一定要做到,自己的言论和决心,就像法律一样。

民法所说的法律行为,也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的承诺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不得违背,如果违背,按照事前的承诺承担责任。

 

自己的立法和上帝的法,以及自然法是相通的,循环的。

自己如何给自己立法?应该按照自然规律。按照人间的正义法则。

 

人性的高贵与卑贱,其区分就是看他能不能为自己立法。如果不能,而只能接受国家给他立法,甚至让主人给他立法,那么他就是具有奴性的,是卑贱的。因为他不是他自己的主人,国家和主子才是他的主人。

相反,如果虽然尊重人间的法律,但是在内心里面只尊重上帝法、自然法和自己给自己立的法,那么就是高贵的,没有奴性的。因为他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国家和他人不是他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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