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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个好词,但既然是好词,国人就会将其用到泛滥的地步。
“创新(Innovation)”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李义平《创新与经济发展——重读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中说:什么是创新?熊彼特认为创新不同于发明,创新要实际应用,是一种市场行为,要接受市场的检验,要遵循投入和产出的规律。“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应用,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作为企业家的职能而要付诸实践的创新,也根本不一定是任何一种的发明。因此,像许多作家那样强调发明这一要素,那是不适当的,并且还可能引起莫大的误解。”基于上述分析,他把创新定义为“生产函数的变动”,而这种函数是不能分解为无限小的步骤的。你可以把许许多多的邮车加起来,加到你想要加的地步,但这样做,你将永远得不到一条铁路。显然在熊彼特的笔下,创新不仅要接受市场的检验,而且是一种质的变化,是产业突变,通常又被叫作破坏性创新。创新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采用一种新的产品,即消费者还不熟悉的产品;二、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就是在有关的创造部门中尚未通过检验鉴定的方法;三、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过;四、掠夺或控制原材料或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也不问这种来源是否已经存在,还是第一次创造出来的;五、创造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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