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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在《主体与权力》(汪民安译)中谈到,“权力关系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关系中,它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人们梦想彻底将其根除的补充结构。在社会中生存,无论如何,都是这样的生存:某些人的行为作用于另一些人的行为。没有权力关系的社会只能是一种抽象。”
在对权力关系进行分析时要注意几点:“1、差异机制。它允许人们针对他人的行动而行动:地位和特权在法律和传统上的差异;货物和财富占有的经济差异;生产过程内部的不同位置;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认知和能力的差异;等等。每一种权力关系都使差异运转,而差异,既是权力关系的条件又是它的后果。2、对象化类型。它是由哪些针对他人行为而行动的人所追寻的:维护特权,利益积累,法律权威的行使,某种功能或贸易的行使。3、工具模式。权力施展的手段是武器威胁,言词效力,制造经济悬殊,多少有些复杂的控制,有档案或无档案的监禁系统,或明或暗的,固定的或改动的规则,这个规则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物质实施的手段。4、机构化形式。它们可以将传统条件,法律结构,习惯或风尚问题(就象人们在家庭中所看到)混合起来。它们也可以采用机器的形式,这个机器自我封闭,它有其特定的空间,特定的规则,清晰界定的等级结构,它的功能相对自主(诸如学校或军事机构);它们也可以形成一个类似于国家这样的复杂体制:它拥有多样机器,其功能是将一切置于它的羽翼之下,从而成为全面的监管者,管控一切,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一个既定社会整体的所有权力关系的分配者。5、合理化程度。权力关系作为一种行为,是在可能性领域中来运转的,就其工具的效力和结果的确定性而言(权力施展所运用的或大或小的精细技术),或者,按照可用成本比例(使用手段的经济成本,或遭到抵抗的成本),这种运作经过了较为精心的规划。权力并不赤裸裸地施展,权力施展不是机构性事实,也不是一个要维持或毁灭的结构。它被精心地制定,被改变,被组织,它自身拥有程序,以便宜或多或少地适应情势。”
福柯读本
作者:(法)米歇尔·福柯,汪民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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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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