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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广州泄露房叔房产信息者被撤》让我想起了汪丁丁在《恶法非法》文章中的思想。主张“恶法亦法”和“程序正义”是有条件的。例如在西方已经确立法制的社会,基于大多数人的道德共识,此外,还有一系列配合的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恶法亦法”和“程序正义”是可以成立的。如果社会法治传统缺失而且各种制度与社会博弈规则变动不居的情况下,“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列宁语),法律不是基于绝大多数人的道德共识,而且“恶法”违背立法本意时,“程序正义”和“恶法亦法”就需要重新审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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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8-23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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