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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不对院士候选人做私德的道德审判,那公德呢?》提议“明文规定,禁止师生恋”。
本着“你说左我就说右你说东我就偏说西”的原则,咱也议论一下师生恋。
“师生恋”最起码应该是双方都是“自由人”(未婚),此外,“师生恋”不应该是老师依靠在师生关系中较强的一方主动玩弄学生,或老师以某种利益为诱铒潜规则学生。其次,有极少数极少数学生出于某种要求或利益交换主动勾引、玩弄老师,也应该不算。恋爱有多种形式,那种在上学期间就爱得风风火火,热火朝天,影响到正常的一般的师生关系和教学过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应明令禁止。但是对于只在上学期间暗中相互或单个爱慕,或者虽然存在地下恋情,但不公开,不谋私,不影响到教学和正常师生关系,等学生毕业后结婚,要不要禁止?再说你发现不了,怎禁止呢?如果按照“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恋爱都耍流氓”来看的话,那种始乱终弃或贪图享受、不要结果的师生恋是不是应该禁止?但这在过程中也不好鉴别呀。
先看个案:远的如五四一代的知识分子如鲁迅与许广平、沈从文和张兆和,近的如余秋雨和马兰、杨振宁与翁帆,包括身边不少老师成功的师生恋。这家伙还真不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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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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