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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基金申请复审基本上没有用。
虽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的通告》有条款:申请人如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附件:201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工作注意事项》。其中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负责受理复审申请。具有《复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但是注意,《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复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二)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三)复审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对不予受理的复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因为绝大多数不服的人就是因为评审意见不合理,以为可以象SCI论文审稿过程中作者与审稿人之间那样,可以对评审意见据理力争、见招拆招呢。而实际上,规定中的“(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就已经排除了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这意味着,即便评审意见存在偏见甚至完全错误,也没有复审的可能。
所以,绝大数人未给予资助的申请者就没必要指望要翻盘了,因为没有可能。如果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这一条也基本上是堵了多数人的复审理由。如果绝大多数不服评审意见的人都上诉,那将是多大的工作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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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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