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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是关系到群众生活质量的一件大事。制定合理的供暖标准,是市民温暖舒适过冬的保障。供暖标准主要有二个指标,一是室温,二是供暖起止时间。现行的北京市冬季统一供暖时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是1994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文件《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确定的。2004年6月1日市政府发布的第150号令,尽管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某些修改,但供暖标准没有变化。2009年12月12日公布的市政府第216号文件《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供暖标准,依然维持原状。2010年出台的供暖新规,将供暖标准之一的室温下线,由16℃提高到了18℃,但供暖起止时间照旧未动。可见,目前冬季供暖时间4个月的规定,至今已实行18年了。
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增长,生活在提高,有关供暖时间的规定,也应当与时俱进。为此,建议将北京市的冬季统一供暖时间更改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理由如下:
(1)市民生活的需要
在几十年的生活实践中,大家感到供暖之前的半个月及停暖之后的半个月,在家中倍受冷冻之苦。按照当前的规定,冬季供暖期间的室温必须高于180C;而在供暖之前和停暖之后这二段时间,室温常常低于这个温度线。因此,在此期间,就是体质健壮的年轻人也感到不那么好受,但还能挨得过去;而小孩、老人或病人,则难以忍受,常常引发感冒、心脑血管等疾病。为此,往往不得不在家中穿上棉衣、棉裤,或增加其他取暖设备,以提高室温;这样,不仅带来诸多不便,而且必然消耗其他能源。为了适应社会老龄化的现状,减少发病率,提高人民大众的生活质量,应当尽早修改相关规定,将供暖时间延长为5个月。
(2)符合自然规律
就气候学季节划分标准而言,从候(5天)平均气温小于10℃开始,视为进入冬季。从多年的气象资料看,北京市的冬季时间大约为11月初至次年的3月底,共150天左右。所以,将统一供暖时间定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才是名符其实的冬季供暖。
(3)经济发展之必然
随着GDP的增长,人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吃得好了,住房面积大了,延长冬季供暖时间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
(4)与周边城市比较
附表列出了北京及周边几个城市冬季供暖的起止时间,以及3月和11月的平均气温。可以看出,纬度比北京低的邢台、石家庄、济南等城市,供暖时间与北京相同,但3月和11月的平均气温明显高于北京。因此,在11月1~15日和3月15~31日这二段时间,北京市比上述三个城市的室温要低;且往往低于18℃。从这一点看,北京的供暖时间也应延长。
总之,延长北京冬季供暖时间既是市民的生活需要,也符合气候变化规律,同时也具备了实施条件;势在必行。现在就看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能否认识到这一点,并下决心为市民办好这件实事了。
附表:北京与周边几个城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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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开始时间 |
供暖终止时间 |
3月平均气温(℃) |
11月平均气温(℃) |
北京 |
11月15日 |
3月15日 |
4.5 |
4.1 |
邢台 |
11月15日 |
3月15日 |
6.9 |
5.9 |
石家庄 |
11月15日 |
3月15日 |
6.6 |
5.7 |
济南 |
11月15日 |
3月15日 |
7.6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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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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