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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善待中小企业价格联盟

已有 3807 次阅读 2008-6-23 09:52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 反垄断法, 中小企业, 企业联盟, 价格联盟

 
我国多数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并具有在某一产业与区域集聚之特色。这在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地区尤其明显。这种块状经济模式能产生集聚效应,对提高浙江企业竞争力与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企业间竞争过度,留利过低,技术开发能力弱,产品增加值率低等问题。中国的产品价格之低到了令人心痛的地步,我国也由此深受反倾销壁垒的祸害。因而,企业价格协调,技术联合开发,市场联盟就显得尤其重要。
 
但最近在法学界出现一种声音,认为以行业联盟组织的行业价格联盟是一种垄断行为,对此,本人不敢赞同这一看法。认为应该从行业的竞争现状、产业组织、价格联盟的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垄断。垄断并不在于是否由行业协会组织,而只有全部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价格合谋行为才能称得上垄断行为。
 
1、价格联盟所规定的最低价是否使参与联盟企业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这种保护价使多数企业的利润率保持在20%以上。目前我国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大多在5-10%。15%的利润率也并不正常,在发达国家,15%的利润率往往认为是正常的,有利于企业的研发与员工福利。而如果联盟企业的保护价仅仅是为了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保护企业的应有的利润,这不仅不是垄断行业,反而是值得倡导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业为。
 
有的专家认为,只要是价格联盟就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竞争下应该由市场决定价格,让市场来淘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可以说,这只是一种理论性的假设。在现实中,当一些行业产能远超过市场需要,企业间竞争剧烈时,不少企业就会通过压低价格来求得生存,甚至不惜将价格压低到成本以内,而不少企业为了不被淘汰出局,也纷纷跟进,最后,企业只能通过不断降低产品与服务质量来求得生存。根本不可能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来提升竞争力。这样,反而出现优汰劣胜的现象。产业的持续发展大受制约,长远看,消费者的福利反而受损。90年代中期,浙江永康的保温杯产业即是这样从盛转衰,一个迅速发展的产业在短时间内趋于消失。
 
长期以来,由于同行业的剧烈竞争,我国绝大多数轻工企业的利润率不到5%,如果考虑到实际税费偏低、工人低工资高劳动时间、社会保障不足、企业没有研发留成、工业用地价格过低等因素,企业实际上是在亏本经营。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多数企业价格联盟与市场联盟,实际上通过最低价格来保护合理的利润空间,是反不公平竞争,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本不是为了获取垄断暴利。
 
2、行业应属于竞争性弱、新企业进入门槛较高的行业。如果一个产业,新企业进入的门槛较高(像需要大量投资的重化工行业,高技术行业等),行业性的产品保护价可能会导致参与联盟的企业在较长时间内获得暴利。但如果是新企业进入门槛低的行业,行业的保护价格如果导致联盟企业获得高利润,会立即引起新的企业进入,从而,导致价格联盟的失败。
 
以浙江为例,到目前为止,浙江的价格联盟都产生在新企业进入门槛很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价格联盟不存在着垄断的产业基础与技术基础。由于产品为轻工产品,新企业进入门槛低,根本不会在市场上形成垄断结果。
 
3、参与价格联盟的企业其在国内市场占有份额应达到80%以上。
 
对于价格联盟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还想看参与联盟行为的企业其奈全国而不是在某个地区的市场占有份额有多大。一般而言,只有当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产品均纳入价格联盟的前提下,才能导致市场的垄断。即使某个地区其价格联盟导致垄该地区形成市场垄断,但如果实些联盟企业在全国的市场份额并不高,就会使外省区的可替代产品大量涌入,从而打破地区性质价格垄断。
 
可以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间的价格联盟才得称得上是垄断行业为。
 
而价格联盟是不是行业协会组织根本不应该作为垄断的判断依据。像在浙江、广东等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地区,只有行业协会才能组织有较多中小企业参与的联盟。没有行业协会的组织,根本不可能避免众多的中小企业间出现剧烈的价格战与不公平竞争。像浙江嵊州的价格领带企业出口价格联盟就是在协会的基础上形成,它有效保护了国内生产企业的合理利益。嵊州的价格零售业企业联盟以协会为平台,在进货上形成价格联盟,为联盟企业降低了进货成本并为商品与服务的质量提供更稳定的保障。
 
此外,对于出口企业的价格联盟,由于能有效减少我国企业间的过度竞争,使企业获得合理利润,减少进口国对外反倾销起诉,同时,它不影响国内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应明确将出口价格联盟剔除在“垄断”界定之外。浙江嵊州的价格领带企业的出口价格联盟有效保护了国内生产企业的合理利益。同样,浙江罐头行业协会通过协调行业生产开工时期,制订青梅等原料采购最高限价与收购时间,在销售方面,尤其是产品外销上,制订最低限价,成功地提高了产品出口销价,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还减少了国外反倾销压力。
 
可以说,我们不仅不能对行业协会的市场协调行为进行过多的限制,反而应将促进企业的战略联盟作为行业协会的一个中心工作来开展。通过行业商会,鼓励企业价格自律,限制不公平竞争与价格战,维护行业内大多数企业利益。同时,以商会为平台,推进中小企业技术研发联盟、品牌联盟、企业间参股合资合作等联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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