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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已有 7021 次阅读 2008-11-18 02:21 |个人分类:OA开放存取|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制度, 法律, 开放存取, Open, access

王应宽 2008-11-16

此文已经发表在《大学图书馆学报》(附PDF全文供免费下载),引用信息如下:

王应宽.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8,(4): 7-13.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王 应 宽
(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工程学报》《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学报》编辑部,100125,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Email:wangyingkuan@163.com
 
摘 要:科技文献信息的开放存取涉及很多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实现开放存取,需要减少法规的限制并寻求法律的保护。研究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和制度,包括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把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到非商业利用;制定与实施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制定和实施国家许可制度;建立防止信息垄断的机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为开放存取的发展争取更大的制度空间,实现传播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开放存取;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通过开放存取实现文献信息共享需要作者“保存”与读者“获取”两方面。作者与读者分别位于开放存取运动的两端,作者提供文献,读者获取与使用文献,即采取作者与读者互动的“推拉策略”(Push-Pull Policy),作者主动推送,读者积极拉动,双方都采取主动才能达到科技文献广泛共享的终极目标[1]。要通过文献信息的发表、存档、检索、获取与使用,实现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广泛共享,一方面需要规避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定或修订法规,寻求法律保护。从版权角度看,开放存取就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在许可协议框架内作者自愿让渡部分版权,使用户得到免费访问权、获取权和自由使用权的版权交易模式。要发展开放存取事业,必须研究和制定促进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和制度,赋予开放存取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保障开放存取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制度、许可协议条款等得到切实的遵循与维护。由于开放存取在中国的研究和项目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促进开放存取的法律制度研究还鲜见报道。本文试图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扩大开放存取发展的法律空间和寻求法律保障,主要涉及著作权法、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国家许可制度、信息反垄断机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等。

1 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扩大合理使用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是用法律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也是为了保护版权拥有者在进行版权贸易时其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通过保护作者权益来鼓励知识创新和科学进步,而不是要阻碍信息的自由传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前者包含邻接权,后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2]。开放存取主要涉及著作权的保护与使用。
   版权法的作用之一是鼓励新知识的创作和传播。学术界的成员既是学术论文的创作者即作者,又是论文的消费者即读者,作为创作者需要版权法来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需要通过借鉴并正确引用来合理使用别人的成果以创造新知识,产出新的论文。按照传统,为了广泛传播其文章,作者将版权无偿转让给出版者,在很多情况下作者需要付费或得到许可才能使用自己的成果。因此,为了发展知识,作者保留版权对其研究、教学和后续发表新成果很重要。同时,建立机制来维持保护版权拥有者的权益与用户获取使用之间的平衡,对满足研究与教学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利益,不仅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树立国际信用、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由于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财产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可见,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要“有益于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为达到此目的,必须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手段。著作权法首先赋予作者著作权,但为了公共利益考虑,又以“合理使用(Fair use)”的规定形式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伯尔尼公约》是关于合理使用的最早且最重要的规范,1971年巴黎修订版的第九条第2项所规定的“三步骤检验(three-step-test)”, 即复制权的限制与例外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仅限于相关特定条件下;②未与著作之正常使用相冲突;③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的法定利益[4]。此“三步骤检验”原则随后分别为1994年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三条、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第十条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物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第十六条所接受, 并推广到所有该条约所提供保护权利的限定与例外规定,不再仅限于复制权,亦即只要“在相关特定条件下”,“未与著作之正常使用相冲突”和“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的法定利益”,各国著作权法应允许使用人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著作或受保护的客体。至于具体法律条文表述,则由各国以法律规定。
   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除规定保护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十七项权利外,也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限制来保护公共利益。其中,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定许可了三项本法不适用的范围: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3]。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还强制性法定许可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对作品的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著作权的这些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共利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但是,中国的著作权制度历史较短,许多方面还不完善。特别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中的很多环节,如网上信息检索、聚类、链接、下载、复制、再传播与再利用等,均受到版权法的制约,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过度扩张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科技信息开放存取的障碍。因此,为了推进开放存取,促进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共享,使信息传播效益最大化,必须改革和完善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
  传统版权体系在作者及其他控制和使用作品权利人利益与社会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知识利益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可以说,利益平衡是版权法的根基。然而,每一次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都打破了版权法旧有的平衡。为适应技术进步,确立新的利益平衡,必须不断修订版权法。具体做法是:赋予版权人与新技术相应的权利以弥补技术发展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同时给这项新的权利附加相应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而不至于造成版权人的垄断。建议修订版权法的有关条款,以维系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和谐统一。按照国际惯例,补充规定,作者拥有版权,只要“在相关特定条件下”,“不与著作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和“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法定利益”,应允许读者和用户不必经过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不向其支付报酬,可以使用著作或受保护的客体,但应该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文献出处,正确引用与致谢[1]。同时,还应该明确规定,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成果除保密或产生专利或版税收入的成果外,首先应该免费向公众开放,而不受版权法的限制。对于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也应该逐步向公众开放。通过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法律,制定专门的法规和颁布有关法规文件和政府规章等形式,把“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到非商业性利用,逐步完善信息开放存取的政策环境,为公众依法公开平等的获取信息提供法律保障。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网络信息共享,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2 制定与实施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
  出版物法定缴存,有的也称作出版物法定送存、出版物法定寄存、出版物法定存储、出版物法定仓储、出版物法定呈缴等。法定送存是一种法律义务,规定任何商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个人,只要以大量副本制作任何形态的文献,都有义务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到指定的国家机构。法定送存是一种国家公共政策,也就是以法律形式保障国家文献的收集、记录、保存与使用,目的是保存国家文献、编制国家书目和提供学术研究[5]。送存品应免费提供给读者使用。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起源于1537年法国国王佛朗西斯一世颁布的皇家法令《蒙彼特埃敕令》,规定任何新出版的图书,必须向王室图书馆呈缴一部,否则禁止销售;最初的目的在于充实皇家图书馆的馆藏,后来又衍生出其他目的,如书刊出版品交易核可、检查的途径,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方法等[6]。在1886年订立伯尔尼公约前后,法定缴存制度几经废止与恢复,根据1990年Jan T Jasiond的调查统计,全世界共有139个国家有法定缴存制度[7]。法定寄存制度是一个国家完整收集、记录、典藏该国文化资源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平衡社会大众知识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尽管寄存的目的、出版物的定义与范围随着时代变化,但法定寄存制仍是各国为子孙后代典藏过去及当代知识智慧的良好制度,而被各国广泛建立实施。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出版物盛行,法定寄存制度在法令、技术实现、保存长久性、内容正确性、使用平等性、组织合理高效等方面都遇到了新挑战[8]。
  中国没有出版物法定寄存的法令,但是有一个中国特色的称谓,叫“出版物样本缴送”。中国的出版物样本缴送可溯源到汉代初年,800年前已有图书呈缴制度,但时至今日还没有法定呈缴本制度,现在的样本缴送制度在1952年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 23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但是,实施情况不佳,问题很多,漏缴严重,虽有人呼吁通过强化宣传和法律制约等措施,“健全书刊缴送机制,保障文献保存体系”,但大范围的执行难似乎看不到根本改观的前景[9]。李国新博士认为中国现行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需要改革,改革制度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对制度本身的正确理解与认识,二是按照国际惯例,使制度走向法律化;并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废除“多头呈缴”,建立单一的国家呈缴体系,建立出版物呈缴的补偿机制,政府编印的非保密性出版物向所辖图书馆免费缴送,建立出版物呈缴的催促制度和国家公告制度,规范呈缴本的免费利用制度[9]。
  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在于信息存贮、传递和服务。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服务,应参考美国、英国、法国等制定实施的信息寄存法令,完善中国的出版物样品呈缴制度,条件成熟时可以制订出版物呈缴法律,规定所有在中国出版的图书、期刊、政府出版物、地图、报纸、手册等出版物,不论以何种媒介出版,都要呈缴一份给国家图书馆。同时应根据上文阐述的修订著作权法有关条款,赋予图书馆以例外的复制权和传播权,规范呈缴本的免费使用制度。
   外国的法定寄存法令和中国的出版物呈缴制度都是针对图书馆的文献典藏的,呈缴者是出版机构,呈缴机构是图书馆,呈缴内容是出版物,对于出版物的界定主要指印刷出版物,范围较小,这对电子信息时代信息的开放存取是远远不够的。最新修订的IFLA 2000年出版的《法定送存立法准则(修订版)》(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rev? ed),对法定送存进行了重新定义:法定送存是一种法律义务,规定任何商业机构、公共机构或个人,只要以大量副本制作任何形态的文献,都有义务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到指定的国家机构[10]。该定义对送存者、送存机构、送存品等进行了重新界定,特别对送存品的媒介形态作了扩展,补充了电子出版物的法定送存,这为电子信息时代重新制定或完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参照IFLA2000的法定送存立法准则,提出建立更广泛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一方面完整保存国家文献,另一方面提供永久免费使用的国家文献,以保障公民自由使用信息资源的民主权利。通过这种文献提供、保存与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教育、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的需要,为文献信息内容的开放存取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1]。
   中国的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中采用广泛的原则,送存者不仅包括商业性机构如出版者、网络资讯提供商、网络出版者等和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大学、研究院所、学术团体等,还包括作者个人,范围很广,囊括所有参与文献出版的机构和个人。送存机构不仅仅是国家图书馆,也可以是其他公共机构,如各种专业数据库、知识仓储库、专业图书馆等。送存品,即出版物,采用广义定义,包含各种媒体,其种类与形态十分宽泛,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小册子、政府出版物、乐谱、地图、静态图像资料、微缩资料、视听资料、其他形态的资料等。纸本出版物如期刊,如果另以电子方式出版则电子版也需要送存;对于电子出版物,无论是离线的还是在线的都需要与其附件(如安装软件、使用手册等)一同送存。为了合理使用送存的资源,还应建立送存品免费使用制度,赋予送存机构例外授权,允许非商业性地提供用户免费使用。依据此模式,以科技期刊为例可规定如下:凡在中国正式公开出版的科技论文,不论是纸介质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版权人必须在出版后的规定时间内(如30日),送2份纸介质文本或最终电子版文档给指定的知识仓储库,如国家图书馆、国家科技图书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等,同时建立催缴制度、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送存机构负责永久保存文献资源,并供用户免费获取和使用。
   出版物法定送存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意义重大,不仅为完整收集和保存国家文献资源奠定法律基础,也为更广泛的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供保障。科技期刊论文的开放存取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制度框架下,科技文献信息的自由交流和传播就可以依法进行,保障和加速科技成果的广泛传播与充分利用。

3 制定和实施国家许可制度
  国家许可(National License)是指通过政府授权,出版商与第三方即非赢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并由该非赢利性组织提供信息获取渠道。获得国家许可证后,在许可协议的规定下本国范围内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被许可使用的信息产品[11]。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对作者、出版者和信息提供机构进行经济补偿。国家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包括对国外数据库资源和国内数据库资源许可利用两方面。国内现在已实行的电子资源集团采购方式即是国家许可制度的体现。电子资源集团采购是指多个图书馆组织起来,联合采购某种资源,以最优价格和最少的经费获取最佳服务和最符合需求的资源。它是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在网络环境下的产物,集团采购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包括:集团结构和组织模式、采购和价格模式、资源共享模式和数据库访问模式[12]。
  作为全国最大的高校图书馆联盟,CALIS(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宗旨是建设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的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服务。其组织的集团采购项目实践证实了以集团采购方式引进国外电子资源的优势和效益,促进了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建设[13]。但目前集团购买的电子资源只提供集团成员内部使用,没有加入联盟的机构不能使用,公众也不能使用,也就是没有提供开放使用,其效益并没有最大化。
  显然,单独建设或购买电子资源的成本很高,如果以国家许可的形式购买,不仅可供全国的图书馆、大学、科研机构使用,只要可以上网的公民均可使用,而且花费的成本会比各自单独购买低得多,使用效益也比集团购买高。此外,国家在与国外数据提供商进行价格谈判过程中,可以统筹考虑,获得优惠的价格,国家与国家之间还可以采用数据库交换的形式购买。国内数据库资源的销售与授权许可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国内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资讯三大期刊网,目前主要通过大学、图书馆和机构付费购买,或者读者个人按页面付费下载。单位购买都使用国家的资金,造成资金的重复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期刊文献信息的获取与使用。如果采用国家许可制度,国家每年统一支付给期刊内容提供商一笔经费,让所有资源免费开放,许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是中国各个单位、部门的业务归口与行政隶属关系错综复杂,如何统一规划协调与组织实施,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
  事实上,如前面所述,政府直接投资支持开放存取期刊,也就相当于对开放存取期刊实施国家许可制度。国家把科技学术期刊的出版纳入公益事业管理,通过科技事业经费拨款支持,让期刊内容及时免费全文开放,提供开放访问服务。笔者的问卷调查结果也表明,科研人员很支持(支持率高达86%)通过这种模式实现开放存取[1]。
  国家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许可使用,可以避免各地区、各系统的信息资源重复建设,并且有利于缩小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差距;国家许可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协调和解决非营利性组织与出版商之间的争议;而且,国家许可对出版商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保障了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能够鼓励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11]。如芬兰的FineLIB计划就是由政府出资对ISI等15个数据库实施了国家许可。挪威、瑞典、丹麦、冰岛等国都建立了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能够有效地协调好出版商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促进网络信息资源获取尤其是数据库的开放存取,消除数字鸿沟,实现信息平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意义。

4 建立防止信息垄断的机制
  信息垄断有多种形式,如行政垄断、行业垄断、超级企业垄断。信息垄断必然带来信息产品价格垄断,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政府部门对信息的行政垄断,例如国家对政府统计信息的垄断与封锁就是阻碍信息开放存取的瓶颈,是防止信息垄断机制的重点之一。
  应该公开政府统计信息,让公众免费使用。统计行为虽是政府行为,但统计数据却不能为政府所独享。因为政府利用纳税人的税金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机密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而且,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和福利。中国现行的统计法在统计信息产品的归属、统计服务对象等基本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方针,反映到统计设计上主要是考虑政府的需要,而很少研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甚至一些统计指标和分组设置是以政府部门的市场开发为目的的;在统计数据披露方面,实行先内后外、内详外略的“政府优先”政策;与此相适应,制定了过于宽泛和严格的统计数据保密制度,对社会公众获取统计信息设置许多限制。因此,破除统计信息归政府所有的传统观念,打破政府部门统计信息垄断和封锁的局面,树立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归全民所有的新思想,也是当前统计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14]。
  2004年,科技部率先启动了科学数据共享工程[15]。中国虽已积累了丰富的科学数据资源,但因缺乏开放共享的有效机制,这些基本数据大多数利用率很低,导致国家投入经费重复采集基本数据,造成严重的浪费。因此,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已成为国家资源有效利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必须树立科学数据是国家资源的观念,不得私自占有和封锁。2006年,科技部宣布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受公共资金资助研究产出的科学数据,其中80%的科学数据均可提供开放共享[16]。这是政府在消除行政垄断,支持科学数据开放存取方面的重大举措,具有非凡的意义。
欧美大型跨国期刊出版商对科学、技术和医学领域期刊的垄断导致了连续出版物危机和学术交流危机。中国大陆虽没有私营出版商,但行业垄断的情况依然存在。中国内地的出版社和期刊编辑部多为计划经济的产物,表现为在某一政府部门或与政府部门有相似职能的部门主管、主办下,出版与该部门管辖范围有关的出版物,带有比较浓厚的行业垄断特色。应改革准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促使行业出版社和行业期刊在失去行业垄断、行业保护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做深做新,做大做强。通过建立机制,打破对信息生产和发布的垄断,消除信息壁垒,为科技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提供保障。创办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期刊竞争,也是反垄断的重要措施之一。

5 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7]的出台,客观上加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扩大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共享,但同时也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附加了种种限制[18]。此外,只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个人的作品仍然可以按照其约定的方式(如创作共享许可协议CCAL)传播和使用。而开放存取的信息大都是通过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提供网络传播和使用的,同时《条理》还提供了相对宽容的“避风港”条款[19],因此《条例》对版权的保护不会也不应该束缚包括科技文献在内的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共享。但必须明确,作为版权法中最重要的权利人应该是作者和创作者,这就要求在发表作品时作者和创作者应该保留版权,而不应将版权转让给出版商,致使出版商成为了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解决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非但不会阻碍科技文献开放存取的发展,还为科技文献的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界定,是新环境下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扩充和调整。《条例》一方面以法律形式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制,限制了著作权人权利在数字环境下的无限度扩张;另一方面详细地规范了作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在利用数字化作品方面的权利,保障了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访问网络世界中的作品,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个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精神,从而使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达成新的利益平衡,充分实现网络传播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在促进社会信息的广泛交流的同时,增进社会文化产业的整体进步[20]。
  《条例》固然有很多进步之处,但也存在不少缺陷,如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通过用户注册资料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查询权等,难以依据《条例》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所有问题。这些缺陷不仅会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困难,也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正确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带来困惑。为了促进信息的网络传播与利用,维系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在贯彻执行《条例》时,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条例》所规定的“避风港”条款,另一方面,还应尽可能地扩大“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为开放存取出版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条例》在限制规范信息开放存取的同时,也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依据。

6  结 语


   开放存取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理论和实践证明,开放存取在法律、技术、经济和商业模式上都切实可行。开放存取在国外发展很快,免费获取与使用学术信息已经部分成为现实。开放存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不平衡,而中国的开放存取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政府主管部门在政策与法规层面的重视与推动十分有利于开放存取的发展。研究表明,可通过修订著作权有关条款,制定版权许可和使用协议,寻求版权保护与广泛传播使用之间的妥协,将开放存取出版置于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内,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法定送存与国家许可制度均有助于信息的开放存取。由于拥有版权,作者的态度至关重要,决定作品是否开放和开放的程度,因此在没有法规限定的情况下,建议元数据生产者、期刊出版者、信息提供商等需要与作者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协议,明确标示所提供文献的版权状况与使用许可范围,并以机器可读取形式尽可能使之标准化[21]。版权所有者表示支持开放存取的最容易、有效和日益普遍的方式就是“创作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22],版权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为其作品提供灵活的授权机制。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探索提出的促进科技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可为政府决策部门和立法机构提供参考借鉴,以期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文献开放存取机制和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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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农业工程学报》编辑部,北京,100125
收稿日期:2008年3月11日

作者简介:王应宽(1971-),男,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编辑出版学),副编审,《农业工程学报》副主编,《国际农业与生物工程学报》执行主编。Email:wangyingkuan@163.com.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for promoting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n China

Wang Yingkuan

Abstract: As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s greatly affected by related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s, reducing the strict restriction of existing laws and rules and seeking legal protection are necessary in order to implement open access to scholarly literature.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s for promoting 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literature and information in China were studied in this paper. The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including amending and modifying concerned clauses of Copyright Law of China fo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air Use to non-commercial use, extending the right for network communication, providing lawful guarantee for openly and equally accessing information resources; formulating and implementing legal depositing system for publicat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nstituting China national license system; setting up antitrust system against illegal information monopoly;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through Network, expanding the range of fair use (fair dealing) and legal permission, keeping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via network and public benefit, for which larger space for open access development can be assured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the benefits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can be reached.
Keywords:Open Access; Law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Copyright Law; Fair Use; Legal Per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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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科技文献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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