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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中方的权利。若美方又将中方的这种双反调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这只能成为一起新的贸易争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审理时以规则为导向,不会在逻辑上将此新争端与中美轮胎争端联系在一起,而是根据美方的指控,利用WTO反倾销、反补贴等规则来裁决。
所以,中方以“对原产于美国的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式实施贸易报复,这是中方的一种“情绪化”表述,事实上是以不讲“理”的形式威胁或反击美方。当然,这种报复会让美国人很无奈,会“表示遗憾”。但这种“报复”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哈哈,在此提醒在WTO前线奋勇战斗的李司长及同事和各位WTO后方专家注意了。顺祝全体同仁仲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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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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