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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理论研究工作本身的深入(一个历史性的过程),对大多数学科而言,理论本质(客观存在)与理论(主观认识)表述间出现了距离。
一般地说,我们把它们(理论(主观认识)表述)分类为:经典的、现代的、当代的。这种分类强调时序性。
也可能按其所用的数学描述工具分类为:解析的、代数的、几何的、拓扑的。这种分类体系强调工具性。
还可能按其所应用的学科分类为:应用学科+理论所属学科=新专有名称。这种快速创建新学科的方法是人们很乐此不疲的。
这样,对同一个理论本质论题,也就会有多种表达方式,从而有多种理论解释方式。如果再往外推(引出推论),可能结论大同小异,也可能很不相同。
这就引出了两个问题:1)那个说法(理论表达方式)是对的?2)那个理论表达方式的推论是对的?
就科学研究的属性而言,只要这个理论表达方式与过去已知的事实(经实践证明的理论)不矛盾,就是对的。
至于推论是否正确就看实验所揭露的新事实了。推论不正确的理论表达方式将被迫修订,以获得与实验所揭露的新事实不矛盾的结果。从而,由“错误的”再次变身为“正确的”。
这样,随着理论本质的深入,各种理论表达方式都不断的进行修订,从而,它们都是对的。
换句话说,我们无法用主观的原则去判定那个理论表达方式是正确的,而只能求救于实验或者说实践证明。
另外,我们也无法通过推论的正确与否来下全称判断以决定那个理论表达方式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我们只不过是能下决论:在某个推断上,有正确错误的分别。但是,又不能上升为全称判断。
科学研究工作的困惑也就形成了。面对复杂的大自然,我们可能总是在困惑之中。
如果一个科学家群体无法容忍这个现实而非要来一个“标准宇宙”模型,或者说是“公认的理论表达方式”,则在结束这种“困惑”的同时,也就终结了自身进步的动力。
对同一个理论本质论题,学科内部不同理论表达方式和不同理论解释是推动进一步发掘该理论本质论题内涵、外延的原动力,也就是所谓的“理论形式”的竞争。或者说是不同理论体系的竞争。
我国的科学家群体缺乏对这种竞争的容忍,更不用说去容忍谁(尤其是没有多高地位的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不同理论体系(竞争性的)了。
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是更加的向“标准宇宙”模型,或者说是“公认的理论表达方式”靠近。
建成现代化创新型国家,这个时代在呼唤:我们要建立竞争性的各种理论表达方式并存所需的科研环境!用百花齐放替换现下的、事实上的百般刁难(或百般挑剔)。任何谋求“裁判”角色的战略科学家都是危险的人物。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坚持判决原则:实验或者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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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0-20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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