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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或科研单位)在接受出资方委托进行特定方向的产品(或技术)研发时,一般在合同中会约定,关键内容(或可能危害出资方利益的内容)是必须限定发表的,为此,约定发表内容必须得到出资方的许可(或论文审查通过)。
这实际上是常规。但是,今日科学网新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论文发表有分歧怎么办”给出了一个对此给予否定的案例。
设想一下,如果企业出资给学校某个科研团队做专题研究,学校团队把研究的理论及实验成果自由的大量发表,那么我们就有疑问了?这个企业那么大公无私!!
所以,这种行为是直接损害出资企业方利益的行为。即便是合同约定不细致,也应出于常规而主动遵守。否则就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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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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