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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的差别-能够解释和能够证明

已有 3879 次阅读 2016-11-29 18:18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最近几年研究动力学系统稳定性问题和热力学问题,对于能够解释和能够证明间的哲学上的差别有所认识,特写本博文与读者分享。

       我上学期间读到的很多教科书都有一个特色:在介绍了基本理论后,举例,XX方程能够解释YY现象。

       这种风格的论文也很多,用XX方程,经历一番左修右改后,总是能够解释YY现象。

       这有问题吗?没有问题!

       但是,长期的受这种逻辑流程的训练,常常会不自觉的,把用XX方程能够解释ZZ现象作为XX方程正确性的确切证据。

       在哲学上,在逻辑上,这都是不正确的。但在经验上,这是正确的。

       后来,研究老外的大部头著作,才认识到,他们的研究有一个特色,由XX方程能够在某种条件下证明YY方程。但是,由YY方程并不能唯一的得到XX方程。

       同样的,由XX方程能够在某种条件下证明ZZ方程,但是依然面对问题,有YY方程和ZZ方程还是不能唯一的得到XX方程。

       从而,XX方程的正确性是无法证明的。但是,在经验上,是可以合理解释的。

       因此,此类著作的重心几乎无一例外的论证XX本身的正确性,借助于更为基本的原理。在完成此类证明后,才去证明YYZZ方程,来论述理论的普遍有效性。

       所以,此类论文,基于XX方程,在特定条件下,引出YY,由YY正确而下结论说XX方程正确的论证实质上不是科学论证。

       对于一个描述事实WW的方程,可以由XX理论来论述它是正确的,也可以由AA理论,BB理论,等等可能的理论来论述它是正确的。

       但是,描述事实WW的方程并不能用于论证AA理论,或BB理论的正确性。

       这样,基础性的定理(原理)总是可以争论的。

       多个并行的理论,一般都能对各类经验方程作出解释,也就是与经验事实不矛盾。

       理论的演化是,在经验事实不断的独立增加后,有的理论(个别)明显的与新增加的经验事实矛盾,从而被淘汰出局。

       这样的基本格局使得人们不断的修订基本定理,或改换为更基本的定理,从而实现与基本经验事实不矛盾。

       这是此类大部头著作的特色。其抽象性是特别明显的。

       这类著作的特点,由所提出的基本原理,把证明各类已知定理作为主要内容。从而论证,所提出的理论与已知的客观规律不矛盾。到此,也就结束了。

       所以,区别开能够解释和能够证明是重要的。如果没有试图区分开两者的意识,此类大部头著作是读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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