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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三条宣布: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重要的是,国家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问题是:什么是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研究所科研人员的最重要的合法权益,就是搞科研项目的权益,特别是搞“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的权益。
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维护自己搞科研项目的权益,可以利用的法律条文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国家有关规定”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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