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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爆炸以来,被各种安全检查折腾惨了,不知何时,大学里的化学实验室成了安监局、环保局、消防队的香饽饽,轮番检查,再加上学院、学校等各种部门的检查、抽查、整改,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啥都不能干。真有点辽篮主帅郭士强的感觉:我们像犯人一样在工作。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不是我不对,而是你不懂。
化学实验室,是很专业的场所,如果以现有的“以工业生产为主体管理对象”的条例去框的话,说成一无是处可能有些过分,但是可以推断出,全世界的任何实验室都不可能满足要求。所以,如果真的根据现存的规定进行所谓“严格执法”的话,基本上都得关张大吉。不是说现有的管理规定是错误的,而是这些条例的设置并不是针对像“化学实验室”这样的专业场所。对于一般性、非专业人员进行化学相关操作的情况,执行工业规范无疑是很好的保护,苛刻的规定可以尽最大的可能保护操作人员和生产设施的安全。但是“实验室”并不一样,其差别在于:一、人员主体不同,相关人员都是至少接受过4年以上专业教育的高知识人士,对危险的掌控比一般非专业人士要高很多;二、工作内容不同,工业生产总是平稳进行的过程,而实验室则不是这样,涉猎之广泛、内容之多样、品种之繁杂,远非工业生产所能比;三、最重要的一点,体量的不同。工业生产动辄以“吨”做单位,而化学实验室用的最多的量级是“克”,乃至“毫克”,从量变到质变,几十毫升、几百毫升的有机溶剂在实验室的危险性微乎其微,但是几吨的哪怕只是“汽油”这种常用的化学品,也是很危险的事情,火源、静电、甚至模拟信号的移动电话都需要格外注意。因此,体量的不同,使得实验室和工业生产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些差别的存在,如果硬以工业生产标准去框实验室的话,是很不合适的。如果硬要追究实验室的“违规责任”,从法理来讲,似乎可以算作是“适用法律不当”,而执法者并非专业人士,也没有其他工具可以使用,因而造成了“不是我不对,而是你不懂”的客观事实。究其原因,到底应该是法律标准缺失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需要建立起适用于实验室的相关规范细则来,而不是像篮协似的“和稀泥”(注:在2015-2016赛季CBA总决赛中,四川球迷和辽宁球员冲突,篮协把处置权推给了四川警方,处理方法不能服众)。
不能以“安全”之名推卸责任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最不安全的东西莫过于汽车。而交通法规的建立,是经过了几百年的不断完善,才形成现在这个样子。即使这样,开过车的人恐怕都有经验,谁没有“轻微违法”的现象?有没有压过实线?有没有超速?换个说法,有没有塞的时候三车道变成四车道?有没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路段,开到10公里/小时,以至于超速100%?如果以不安全为借口,严格限制这些风险极低的“轻微违法”,那么干脆大家都不要开车了,才是最安全的。问题是:可能吗?
实验室安全也一样。安全要保证,工作也得进行。(虽然我认为大量发SCI没什么意义),大学里科研实验室的存在毕竟在研究生的培养中还是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可能是目前理科专业科研实验室存在的最大意义吧)。如果进行所谓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从而把每个实验室都扣上个“违规”的帽子的话,只能表现为相关管理者在推卸责任,把责任推卸到“没有博弈能力”的一线指导教师的头上而已。教师当然也可以不负责任地把责任推卸到研究生的头上(我当然严重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研究生,还能指望他们走上社会之后能起到什么好作用么?我们教育学生的时候,总是教育学生“要做一个好人”,要“讲诚信”、“有担当”,可是如果学生在几年的研究生生涯中一直在扭曲的环境中生存,那么在没走上社会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视扭曲为合理。长此以往,世风日下。
管理者的智慧
管理的范式,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合规化,一种是合理化。理想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是合理即合规,但事物总是处在不断的发展中的,曾经合理有合规的,有可能逐渐演变成合理不合规,乃至不合理也不合规。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合理和合规的不协调支出,这才能够体现出管理者的智慧所在。在客观实际的条件下,在合理和合规的不协调之处,找到最大公约数,才能体现出“管理”的作用,否则,只能是降低效能、滋生不满。站在管理者的角度,如果能够层层反映,主动推动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相应规范的合理化修改,让基层工作者能够在合理、合规、合法的条件下开展工作,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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