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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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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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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
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个人求助的行为,慈善法不应涉及。但如果不是为自己的事,那么没有公募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应该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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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
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整个中华民族的活力和创造力;约束政府的权力,督促其履行职责。民事、服务为上,行政、监督次之,刑罚、审批最后。
改革前期,摸着石头过河,杀出一条血路来;2010年法律体系建立,所有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不得突破法律进行改革,要改革先要取得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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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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