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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3日王茵研究员向我院伦理委员会提交了项目申请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伦理委员会(2002年10月20日)、Tufts大学-新英格兰医学中心伦理委员会(2003年3月28日)的审查材料,以及 “金大米”在美国FDA备案资料等相关文件。
我院伦理委员会依据涉外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要求,2003年11月21日审查了王茵研究员提交的申请,11月29日作出了“请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认真实施,对每一位参试对象认真说明临床试验的目的和要求,在取得本人同意后方才可以开始本项研究”的伦理审查意见。
2004年该项目在浙江省仙居县开展了菠菜和b-胡萝卜素胶囊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部分工作。在项目试验中,未涉及“金大米”,相关结果已公开发表(卫生研究,2007;36(5):547-551)。王茵研究员明确表示,由于前期的研究结论不具有典型意义等原因,2008年7月后,NIH合作项目未实施过。
2008年5月至6月间该合作项目在湖南继续实施,王茵研究员本人表示:“由于现场已不在浙江等多种原因,而且NIH合作项目美方PI负责人汤光文、中方PI负责人荫士安都在湖南衡阳现场,所以合作项目具体实施过程本人不在湖南现场,在整个过程中本人没有经手也没有见过“金大米”,更没有就“金大米”试验和任何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后记:从这份采访报道(http://www.chinanews.com/jk/2012/09-09/4169298.shtml)内容看,那篇论文的第一和第三作者中,谁的诚信更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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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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