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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房屋建筑安全定期鉴定与评估管理办法

已有 3613 次阅读 2011-7-17 10:03 |个人分类:防灾减灾|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安全管理, 城市房屋

近日检索房屋安全管理法规动态,欣喜地看到了北京市已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技术性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本博觉得,尽管城市房屋安全还与对其的异常作用(如大火、强震、强风、地基变形等)相关,但若能如此认真地执行如此安全评估,北京地区的房屋安全程度将会大幅提高,而上海市政府应该好好地向北京学习。(北京市相关法规文件内容不得以本文附件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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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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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建立上海市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中,本博及其同行阐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诸多大型城市在经过了数十年的高速扩张性建设之后,对既有房屋的定期检测、维护以及对异常状况的应急机制,已日益紧迫了起来。

由于这个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面很多(包括相关法律和房主义务等),房屋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难以一蹴而就, 但越早启动越有益于社会。2005年本博与同行们向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暂按3个阶段推进:

    1阶段:制定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并进行群众性的宣传和推广。法律和技术标准主要由政府部门、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房屋安全方面的专家来制定,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系统在专业方面的优势。

2 阶段:进行安全普查和检测鉴定。一方面为下一步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另一方面可以指导房屋维修工作。

3 阶段: 建设数字化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的应急抢险机制。

虽然可以分步实施,但各阶段又不是绝对独立的, 应该根据其它部分的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安全普查、检测和鉴定工作,应该伴随着房屋的整个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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