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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相信会得到有效保护而愿作证人吗?

已有 3798 次阅读 2008-9-3 21:10 |个人分类:社会思考| 安全, 证人, 保密

转注:刚读如下媒体介绍的故事时,我还以为是个案,但读到最后一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副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介绍有关证人保护法律漏洞和现状时(见如下摘录),还真为在中国作证人所面临的风险而非常的担心,于是想到了本贴题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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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举报人因信息遭泄露被迫全家流亡

摘录:谁来保护作证人?

  肖敬明协助警方破获凶杀案,结果却惹祸上身,这到底是谁的错?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公安机关希望在判决书中不要出现证人的名字,但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记者致电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钟培红告诉记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有实名举证,他们也是按规定办事。

  法院的说法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证人的安全该如何保护?《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怎样保障?如何保障?实践中无法操作

  “目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属于法律空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律,散见于一些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很难对证人起到保护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副厅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都有责任保护证人,但对职权规定不明确,所以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往往造成谁都该管而谁都没管。出现证人、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他们也可能互相推诿。“证人保护不应该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就很难实施。比如证人和举报人需要保护,但通过什么程序启动这个保护?是证人作证、举报人举报后自动启动,还是当我遇到了威胁有机关来管?这类程序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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