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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士后的年薪不低于6万元/人,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人。具体额度由联系导师、博士后流动站(或未设博士后流动站的学院)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外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亦按此标准执行。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均由其在职工作单位全额支付。
2. 博士后的社会保险每年根据上海市相应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相应调整(2010年度按2450元/月缴纳)。外籍博士后的保险按照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标准执行。
更多详细的内容,请有兴趣者点击查阅“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后相关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并欢迎符合条件的年轻学者到上海交大土木工程博士后流动站来从事2年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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