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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杭青:工程伦理学的现状和展望

已有 7441 次阅读 2010-1-7 21:39 |个人分类:工程事故|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工程事故, 工程伦理, 工程师责任

(浙江大学 哲学系, 杭州 310028)

摘要:工程伦理既是一种职业伦理又是一种实践伦理。工程伦理学的方法是一种多元的方法,哲学的、决疑的、技术的、社会的和职业的方法均可运用于其中。通过对工程伦理的制度化建设和当前主要关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技术上的卓越和伦理上的完整构成了职业化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社会对工程职业所赋予的职业信任,以及工程师满足社会所期待的职业诚信,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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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谈一下译名问题。在英文中,ethics既可译成“伦理学”,又可译成“伦理”。工程伦理(学)可以有两种表述:engineering ethics和ethics in engineering。例如,在美国最为流行的两本教科书书名分别用的就是这两个术语[1][2]。从使用的频率看,前一种表述略多些。那么,这两种表述是否存在着区别呢?笔者就此专门请教了哈里斯和戴维斯教授,他们回信说,他们并不认为在这两个短语之间存在着任何有意义的差别。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交替地使用“工程伦理”和“工程伦理学”这两个短语,不作区分。
  自20世纪70年代起,工程伦理学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兴起。经历了20世纪的最后的20年,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逐渐走入建制化阶段。本文通过三个话题来回顾这个历史过程,并展望工程伦理学的未来。
  一、工程伦理学的界定
  定义涉及到对工程和伦理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在美国教育和学术界,对工程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工程师,工程(engineering)和工程师(engineer)似乎是一对术语,这对术语总是成对地出现在对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中。这就好像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成对地出现在对它们各自的定义中一样,人们总是习惯于用其中的一个来定义另外一个。戴维斯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循环定义,定义项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项。如何定义工程,至今仍然是充满争议的。[3]
  总体来说,对工程伦理的理解有二个进路,一是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看工程,二是从职业和职业活动的角度看工程。第一个视角容易导致还原论,将工程作为技术的一个应用的部分,而不是作为一种有其自身特征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践行为。在这种视野下,工程伦理也就被消融为技术伦理,因而也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学术界就曾经流行这种观点。第二种视角又容易将工程伦理与其他职业伦理混为一谈,从而抹杀了科学技术在工程职业中的特殊地位。这种视野容易将工程伦理仅仅归结为工程师的职业伦理,而忽略了工程活动的伦理维度。虽然本文倾向从第二个视角出发来理解工程,但我们又应将工程职业活动视作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显然,工程伦理还与对伦理的不同理解相关。戴维斯认为,“伦理”至少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通常所说的道德的同义词。第二种指的是一个哲学的领域(道德理论,试图把道德理解成一种理性的事业)。第三种是那些仅适用于组织成员的特殊行为的标准。”他认为,当说到工程伦理时,这里的“伦理”是在第二种和第三种含义上的。[3]
  在2005年《工程伦理》(第四版)一书中,马丁(M. W. Martin)和欣津格(R. Schinzinger)区分了工程伦理的两种用法:规范的用法与描述的用法。在规范用法之下,伦理指称获得辩护的价值和选择,指称悦人心意的(不仅是所希望的)事。规范用法有二种含义:第一,伦理是道德的同义词。它指称合理的道德价值,道德上所必需的(或正当的)或道德上所允许(良好)的行为,所期待的政策和法律。相应地,“工程伦理由责任和权力所构成,这些责任和权力被那些从事工程的人所认可,同时工程伦理也由在工程中人们所期待的理想和个体承诺所构成。”[2]
  第二,伦理是对道德的研究;它是对第一种含义的伦理的探究。它研究什么样的行为、目标、原则和法律是获得道德辩护的。在这种含义之下,“工程伦理是对决策、政策和价值的研究,在工程实践和研究中,这些决策、政策和价值在道德上是人们所期待的。”[2]
  而在描述用法之下,人们只是描述和解释特殊的个体或群体相信什么和他们如何行为,而不去考察他们的信念或行为是否获得了辩护。马丁等人认为,描述性研究为舆论调查,描述行为,考察职业社团的文献,揭示构成工程伦理的社会力量提供了可能。[2]
  在其规范的含义上,“工程伦理”指称在工程中获得辩护的道德价值,但道德价值是什么?什么是道德?马丁等人认为:“道德涉及到对他人和我们自己的尊重。它包括公平与公正,满足义务与尊重权力,不以不诚实和残忍或傲慢的方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此外,它还包括人格理想,诸如正直、感激、在危难中愿意帮助他人。”[2]
  在2000年的《工程伦理导论》一书中,欣津格和马丁对伦理和工程伦理作出了三种含义的区分,这种区分对我们理解以上规范用法与描述用法的区分或许是有帮助的。首先,作为一个研究的领域,伦理是理解道德价值,解决道德问题,为道德判断作辩护的活动。它也是一个源自于这种活动的学科或研究的领域。相应地,“工程伦理是对在工程实践中涉及到的道德价值、问题和决策的研究。”[4]
  伦理的第二种含义涉及到特定的信念或态度,这些信念或态度涉及到被特定的群体或个体所采纳的道德。“在这种含义上,工程伦理是由被具体化到当前所接受的工程伦理章程的条款所构成的,……。相应地,工程伦理可以指称个体工程师当前所从事的行为。”[4]
  在第三种含义上,伦理术语和它的语法变形是“道德正当”或“正当”的同义词。“在这种用法上,工程伦理相当于一组正当的义务、权力和理想的道德原则,这些义务、权力和理想应当被从事工程实践的人所采纳,当它们被一般地和特殊地应用于工程中时,澄清这样的原则和将它们应用于具体的情景中就是工程伦理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核心目标。”[4]
  撇开对工程伦理的定义,从研究内容上看,本文主张从下述两个视域来理解工程伦理:1)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工程必然具有其内在的伦理维度。对工程的伦理维度的研究(实践伦理)构成了工程伦理学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即欣津格和马丁如上所说的“工程伦理是对在工程实践中涉及到的道德价值、问题和决策的研究”。2)作为一种职业,工程师应当具有其自身所独特具有的职业伦理。这种与众不同的职业伦理也应当成为工程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之一。“无论工程伦理是什么,它至少是一种职业伦理”。[3]这两个方面又是一致的,这就表现在工程师的职业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从研究范围上看,无论作为实践伦理,还是作为职业伦理,工程伦理均有规范性的维度和描述性的维度。
  二、工程伦理学的方法
  作为一种职业伦理或实践伦理,伦理学的方法自然地就被引入了工程伦理学中。功利主义伦理学、康德的尊重人的伦理学和德性论是三种常用的方法。对于同一个工程问题,事实上我们可以用这三种方法分别地作出分析。有时应用这三种方法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而在更多的时候,应用这三种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前一种情景会增加道德辩护的力量,后一种情景会使我们对工程中的伦理问题更加感到扑朔迷离。
  这种状态是与工程中的伦理问题的性质相关的。与工程中的技术问题相比,工程伦理问题往往具有一种不确定性,即我们往往不能在正确与错误,是与非之间进行抉择。我们通常只能从特定的视角出发,作出不同程度的“应当”或“最好”之类的价值判断。
  前述三种方法的共同特点是将一般的伦理理论应用到具体的场景或案例之中。哈里斯将这种方法称为“从上至下”的方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学者们就意识到这些方法对于工程学学生和工程实践者是不适用的,至少不适合于面向工程学学生的教学。在20世纪后10年间,由美国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NEH)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NSF)资助的项目主要地集中在研究如何或以何种方法将工程伦理引入工程学学科教育体系中。案例法就是其中一种获得NSF资助并获得广泛认可的教学与研究方法。哈里斯称这种方法为“从下至上”的方法。
  其实,工程伦理学的诞生也是出自于对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著名案例的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有两起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案件:一是斑马车油箱事件,二是DC-10飞机坠毁事件。这二起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而其原因在于从事研发活动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将利润和效率放在了首位,而忽略了对公众的安全、幸福和福祉的关注。
  自90年代以来,案例研究有两点主要的变化。在早期的案例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灾难性的案例研究。例如,在挑战者号航天飞机事件中,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问题,以及由于缺失这种责任所带来的灾难。近年来,案例研究同时也研究一些“样板(或善举)工程”的案例。例如,花旗银行大厦事件和坎尼失踪事件。另一个变化是,早期案例较注重微观层面的研究,而近来的案例更注重宏观层面的研究。前者为微观案例,后者为宏观案例。微观案例所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个体或部分工程师与客户、雇主或公众之间的关系问题。宏观案例所提出的则是关于社会政策和职业以及职业社团的恰当政策的问题。
  案例所提供的是一些具体的和特殊的场景,我们仍然需要一般的原则和规则,并将这些原则和规则应用于其中。与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三种一般的伦理方法相比,学者们认为,对于工程师而言,个人道德、共同道德(公德)和一般的职业道德更加能够为案例研究提供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如何将一般的原则和规则应用于案例的情形中,并且这种应用的过程又能够为工程学学生所接受?不少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大致地说,基于案例研究所提出的方法主要有决疑法(casuistry)、划界法(line-drawing)和创造性的中间方式解决方法(类似于“中庸之道”)。[5]
  除了“从上至下”和“从下至上”这两类方法外,大部分学者认为,还需要有介于这两类方法之间的规则或原则。这些规则或原则就是具体化在职业工程社团中的伦理规范。然而,这些具体的规则或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又是存在不少争议的。[6]
  当前,方法问题是工程伦理学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也是今后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笔者认为如下两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1)是否存在工程伦理学所独有的方法?例如,知情同意和自由选择最初是作为医学伦理学所独有的方法之一,那么,工程伦理学是否有类似的方法呢?有人认为,古老的决疑法也许可以在工程伦理学中焕发青春,也有人认为划界法或许有望成为工程伦理学所特有的方法,当然,这一问题又与第二个问题相关;2)方法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从目前的现状看,学者们大多认可不同层次的方法,但都回避了方法的统一性问题,即工程伦理学方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哲学方法还是一种自然科学(经验科学)方法的问题。
  方法的多元化是可取的。首先,哲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均可运用于工程伦理学的研究中,不存在方法的统一性。其次,工程伦理学方法应该是一个方法论集合,在其中,至少有五种研究的方式(或方法):哲学的、决疑的、技术的、社会的和职业的。
  三、工程伦理学的主要话题
       1.工程伦理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在制度化建设方面,一个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职业注册制度问题。1907年,为了抑制频繁发生的银矿事故,怀俄明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首部规定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或注册)所必须满足的标准的法案。此后,每个州都陆续颁布了类似的法律,要求工师程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professional engineer,简称P.E.执照)。各州注册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师注册法案的实施。由各州注册委员会所组成的国家工程与测量考试委员会(NCEES)成为职业工程师规范化考试的管理机构。执照考试由两个独立的考试所构成:基础部分和职业实践。在基础部分中,工程伦理方面的试题占到了一定的分值。
  当前,围绕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却是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的。一种观点主张“普发执照”,他们认为,应当将P.E.执照推广到所有的工程职业中,要求所有的从业工程师都必须申请执照。但是,将P.E.执照作为从事工程职业的前提,这在工程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抵触情绪。所以,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产业豁免”,它认为,仅要求那些从事与公众的安全、幸福和福祉密切相关的产业的工程师申领执照,而豁免其他产业的工程师。这种争议远远地超出了学术界和教育界的范围,政界和产业界成为争论的两大阵营。目前,无论普发执照或产业豁免的主张均不能说服美国国会通过相应的立法。在美国,目前没有执照也能从事许多工程项目,但是,当某项工程涉及到公众的安全时,那么只有执照工程师才能从事该工程的设计和实施。
  大多数美国工程师是没有P.E.执照的。这意味着大多数工程师无法以可能会被吊销P.E.执照的方式来抵制参与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是否应修改工程师的注册要求而使得大多数工程师更容易地获得执照呢?除了P.E.执照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来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工程师避免因过度的压力而变得不道德呢?
  制度化建设的第二个方面便是工程社团和社团伦理章程的制定。与州注册委员不同,工程社团属于非政府组织,因此,它的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职业相比,例如,医学和律师,工程职业缺乏一个统一的社团来代表整个工程界。可以大致地将美国的工程社团分成两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社团,以及以职业发展(实践)为导向的社团。前者如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等,后者如美国环境工程师学会(AAEE)、美国供热、制冷与空调业工程师协会有限责任公司(ASHRAE)、汽车工程师协会(SAE)等。
  在促进工程伦理的建设中,工程社团应扮演怎样的作用?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有:1)社团是探讨技术争论和伦理纷争的最好的场所,例如,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NSPE)下设伦理评价委员会(BER),该委员会定期地出版刊物《伦理评价委员会评论》(Opinions of the Board of Ethical Review),在该刊物上,经常刊登一些从现实生活中收集到的典型案例,而对这些案例的道德评价是有争议的;2)职业社团应当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州注册委员会是执法机构,它所颁布的规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它的维纪行为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与此形成对比,职业社团是不能实施这种维纪行为的。尽管如此,但哈里斯等人认为,职业社团仍然可以在7个方面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5]
  工程社团通常会制定两类规则:一是职业的技术标准,二是(伦理)章程。工程社团的伦理章程试图来确立工程师应关注的主要的伦理领域。然而,对于章程的性质和功能却存在着争议。约翰•拉德(John Ladd)等人认为章程是强制性的,因此应被看作是行为的规范而非伦理的规范。而其他学者如戴维斯和昂格尔(Stephen H. Unger)将伦理章程看作是一种对承诺的指导和表达,这种承诺能够使得工程师、客户和公众知道可以向工程师期待着什么,而不止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这方面争论的文献主要地收录在黛博拉•约翰逊(Deborah Johnson)主编的文选《工程中的伦理问题》一书中。[7]即便如此,对章程的应用范围的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多数工程师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职业工程社团,那么章程所包含的这些标准、规则、原则和理念是否同样适用于他们呢?
  制度化建设的第三个方面便是企业伦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些企业制定了企业的伦理政策,并设有称作“伦理专员”的专职人员来负责解释和实施企业的伦理章程和政策。1992年伦理官员协会(Ethics Officers Association,EOA)成立,它拥有约900家企业会员。人们普遍地认为,EOA的成立表明了企业高层管理层对伦理实践重要性的认识。
  制度化建设的第四个方面是工程伦理教育问题,即工程伦理在工程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该说,对工程伦理学的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是美国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后更名为ABET公司)在1985年公布的鉴定程序,在对申请鉴定的工程学学科的要求中,就包括了努力培养学生的“对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性质的理解”的要求①。ABET在2000年公布的要求更具体,它要求工程学学科应当展现出她们的毕业生能够在全球的和社会的背景下来理解工程的影响,并且具有与当代工程相关的知识。它还指出,除了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因素外,学生还必须拥有额外的伦理的“设计经历”②。
  在美国工程教育界,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一部分。但在如何实施工程伦理教育的问题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将工程伦理的内容融入到工程学教育体系中?一些院校将1-3个学分的工程伦理课程作为工科学生的必修课,另一些学校则通过开设诸如工程与社会之类的其他必修课的方式来实施工程伦理教育,还有一些学校并不单独开设工程伦理或类似的课程,而要求在工程学课程的授课内容中包含工程伦理的内容。
  2.工程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问题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或首要义务的确立。早在19世纪中叶的英格兰和20世纪早期的美国就出现了伦理章程。早期的章程关注于诸如限制职业广告,保护小型企业,为企业投标提供咨询,以及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首要义务这样的问题。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的工程伦理章程认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是对客户或雇主的忠诚,而很少提到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
  1974年,美国职业发展工程理事会(Engineering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CPD)采用了一项新的伦理章程,该章程认为,工程师的最高义务是公众的健康、福祉与安全。现在,几乎所有的章程都把这一观点视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而不是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义务。然而,首要条款要求工程师做些什么,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讨论。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当工程师发现首要条款被违反时,举报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需的,或至少是允许的[8]。
  举报问题最早是从一些经典案例中引伸出来的。虽然这些案例很重要,但它们只涉及到工程师对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所负有的责任的一个方面。举报仅仅出现在某些灾难或不道德行为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的时候。当前,工程社团的章程很少提到工程师在问题失控之前预测和解决问题的努力。这种缺失也同样地也反映在当前的工程伦理学的文献之中,它们趋向于关注过错和防范过错,而不是为了促进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而应该采取的措施。
  利益冲突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话题。职业中的利益冲突指的是下述这种情况:某些职业利益会威胁到一个人的职业判断,使其判断因此变得不可靠(与人们所期待的相比)。有关这个话题讨论参见戴维斯主编的文选《职业中的利益冲突》一书[9]。
  保密性通常是与公共政策例外原则结合在一起讨论的。虽然工程章程都有工程师通常应为客户担承保密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支持这些例外情景的原则便是公共政策例外原则。
  以上四个话题更多地是从个体工程师实践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如果从职业的角度出发,那么还有二个话题是值得一提的,即职业自治和职业责任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仅略述职业责任问题。当讨论到职业责任时,有两个趋势,一是作为职业的工程师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将由此所引发的问题归入下一个话题中讨论;另一个趋势是讨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后者中,有两点是值得关注的:1)对责任概念的扩展与细化,2)对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相关关系的分析。
  3.工程活动与社会政策问题
  与其他职业相比,工程师对环境有着更大的影响,然而,也仅在近十年中人们才逐渐地认识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与环境责任相关的条款才出现在三家美国工程社团(IEEE、ASCE和ASME)的章程中。工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已得到了普遍的公认,但对于工程师对环境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这种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什么,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当人类的健康和福祉受到明显威胁的时候接受对环境的责任才是充分的,或者说,是否应该出自于环境自身的原因而关注环境。
  工程活动直接影响公众的另一个领域是工程风险。马丁和欣津格认为工程是一种“社会实验”,这种实验给“实验”的对象(公众)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是,什么是可接受的风险?谁来确定这种风险?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科学家和工程师们乐于采用功利主义的方法。通过可能性的产物和伤害的大小来定义风险,他们认为,如果潜在的收益超过了潜在的危害,那么这种风险就是可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公众通常是非理性的,对风险缺乏认识,所以科学家和工程师倾向于由他们来确定风险是否是可接受的。但是,公众却试图将可接受风险、自由和知情同意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分配联系起来。这种考虑是与尊重个体权力的方法更为一致的[10]。
  越来越多的工程师去其他国家工作,而东道国又有着与本土国不同的实践、传统和价值观,由此便引发了工程与文化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工程是否有相同的伦理规范?或者说,是否应当制定超越不同文化的国际工程伦理规范?例如,在决定工程师何时应该采用东道国的价值观和实践,何时不应该的时候,依据什么样标准才是合适的?
  可以用一个英文单词来概括工程伦理学未来的努力方向,这就是Professionalism。这个词的中文含义是职业水准、职业标准、专业主义或职业地位,其实译成“职业化”是最恰当不过的。职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专业上的卓越和伦理上的完整,也就是过硬的职业技术与完善的人格。伦理上的完整不仅在于遵守法律与职业规范,而且也在于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
  工程活动是一种职业行为,什么样的职业行为是社会所期待的?我们为什么会向医生毫无隐埋地坦陈病情?因为我们对医生持有一种职业信任。同样地,我们为什么会心安理得地住在高楼大厦中?因为我们对建造工程师持有一种职业信任。那么,怎样的职业行为才能满足(或符合)这种社会所给予的信任呢?对社会而言的职业信任,对工程职业者而言的职业诚信,这些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必不可少的。遗憾的是,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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