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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收益金补助公益行业要有法律保障

已有 3752 次阅读 2008-3-17 17:39 |个人分类:财税法治建设

翟继光
  
  国家发改委近日首次公布向石油行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数额:今年前三季度征收金额已达410亿元,预计全年将征收600亿元以上。这是国家首次公布向石油行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数额。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简单地说,就是对石油开采企业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所征收的“暴利税”。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的背景是石油开采企业的原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上涨,从去年到现在,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4次调整,但石油开采企业的成本并未因此增长,由此导致石油开采企业获得了巨额利润。油价的上涨与石油开采企业的暴利引起老百姓的不理解,为此,国务院在2006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随后,财政部制定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2006年国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450亿元。
  
    石油特别收益金从表面看,是一个价格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个税收问题。因为石油开采企业的巨额利润来自使用石油的企业和消费者,因此,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实际上相当于间接向使用石油的企业和消费者征税。石油特别收益金让我们很容易想起近几年一直准备开征的燃油税。石油特别收益金虽然不是税,但从实际负担者的角度来看,它和燃油税很相似。
  
    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应当经过纳税人代表的同意,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我国,税收的开征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或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同时,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燃油税之所以迟迟没开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难以实现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难以界定不应当纳税的主体。现在通过成品油涨价的方式来间接征税,实际上就强制性地向所有消费者按照相同的比例征了税,没有考虑不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以及是否应当纳税。
  
    当然,国家发改委表示,特别收益金将用于补助油价上涨中受到影响的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通过涨价来征税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问题,但这种解决方式毕竟是非制度性的。在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保障的情况下,难以真正保证这些良好的设计落到实处。
  
    因此,我们应当抓紧研究相关税收制度的完善问题。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组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按照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基调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中央所提出的这一任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虽然会议并没有明确这一任务之所以重要的核心在哪里,但我们可以看出,该任务背后所体现的是中央对广大老百姓的负责,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负责。(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师)
  
  2007年12月12日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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