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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高薪养教”确保义务教育质量

已有 4176 次阅读 2012-7-6 00:05 |个人分类:论见&亮见|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老师, 义务教育, 薪水

  暑假了,城市的孩子大都忙于上各种补习或特长班,把学期内老师在课堂上留一手的东西“买”回来;农村的孩子要么留守于农村,要么赶往其农民工爸妈所在的城市,做些有可能还是盗版的暑假作业,最糟糕的是,有些孩子就此辍学打起了工;还有一些孩子也会奔波于旅游、演唱会等等的路途中!不夸张的讲,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在某些方面正处于“危险的漩涡”中!?而处在漩涡中的恰是诸多老师们因各种利益的博弈所应担当的教授职责,但因漩涡而消亡的将是学生应接受的教育甚至是有些学生的人生乃至生命!
  那么,其中的问题是什么呢?我认为最为重要则是有不少老师确实“薪不抵支”,当然也有一些老师虽薪水不低但的确还是“一心想着赚钱”。而“高薪养教”不仅对于前者是必须的,而且对于后者也是可以采取的,只不过办法、目的和意义将不同而已。
  为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采取“高薪养教”的目的就是使得老师们不因生计和发展问题影响教育质量。而“高薪养教”之“薪”的标准则是,每位老师每年的年薪要参照上一年全国人均GDP水平并根据其所在省上一年的人均GDP水平而定:原则上,所在省上一年人均GDP高于全国人均GDP的,其当年年薪不得高于所在省的人均GDP(在人均GDP高于全国人均GDP的省,老师的年薪过高的话可能会导致人均GDP低于全国人均GDP的省优秀师资力量的流失,所以不应高于),但不得低于全国人均GDP,否则会出现生计问题;所在省上一年人均GDP低于全国人均GDP的,其当年年薪不得低于所在省的人均GDP,但可以高于全国人均GDP,只要所在省愿意支付。而这里的年薪仅指一年基本工资的总和,至于其他从学校而得的收入不在此列。
  当然,采取“高薪养教”的同时要禁止老师任何形式的诸如兼职、办辅导班或补习班、做生意等赚钱活动。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要不断安排相应项目以提供老师的教学能力,并联合社会、家长等做好监督老师不认真教学、以其它形式赚钱等行为,一经发现,最严可实行退出机制,注销其教师资格证。
  李大钊曾写过:“物质上不受牵制,精神上才能独立。教育家为社会传播光明的种子,当然要有相当的物质维持他们的生存。不然,饥寒所驱,必至改业或兼业他务。久而久之,将丧失独立的人格。精神界的权威,也保持不住了。”【1919年12月28日《新生活》第19期 署名:孤松】
2012-7-5
东南大学九龙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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