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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CSR法律法规 切实兑现社会责任”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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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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