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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写作漫谈 (4):决定作者名单

已有 11443 次阅读 2008-3-14 12:27 |个人分类:科技写作

        作者名单的尽早确定对于资料收集与整理、写作分工等十分重要. 此外, 合理的作者署名与排序不仅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利益, 同时也表明哪些人应该对所发表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标准GB 7713-87规定, 在学术论文中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 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规定作者身份的标准为: (1) 参与研究的构思、设计或获得数据, 以及对数据的分析和解释; (2) 撰写论文或参与重要内容的修改; (3) 同意最后修改稿的公开发表. 在“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 ICMJE强调“每个作者要充分参与研究工作, 并对某部分内容公开负责”, “作者对内容的完整性从科研开始到论文的发表负责”.

        对于那些不够署名条件, 但对研究成果确有贡献者, 可采用在“致谢”(Acknowledgements)或“脚注”中表示感谢的方法. 不能列为作者, 但可作为致谢的对象通常包括: 协助研究的实验人员或直接参与临床观察的护理人员; 提出过指导性意见的人员; 对研究工作提供方便(仪器、检查等) 的机构或人员; 资金资助项目或类别(但不宜列出得到资助的经费数量); 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提出建议、给予审阅和提供其他帮助的人员(但不宜发表对审稿人和编辑的过分热情的感谢).

        如果违反科学道德随意“搭车”署名或遗漏应该署名的作者、或擅自将知名人士署为作者之一以提高论文声誉和影响等行为, 都可能造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近年来, 因揭露论文造假或欺诈行为而发现的“搭车”署名的案例不胜枚举, 国际知名期刊Nature曾在其评述性文章中对这类现象进行抨击, 并指出“很少有人反对研究人员应该对其所署名的论文负责. 毫无疑问, 那些在与自己无关的论文中挂名的位高权重者正在滥用这种信念. 时常有些知名的科学家在后来被发现有严重错误或欺诈行为的论文中不负责任地署名, 其中有些人罪有应得地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多位作者对共同完成的论著联合署名时, 署名顺序应按各人的贡献大小排列. 如果有多人贡献相同, 可根据期刊的相关规定采用变通的表达方式. 例如, Nature在其“作者须知”中指出 如果确有必要说明两个以上的作者在地位上是相同的, 可采取“共同第一作者”(Joint first authors)的署名方式, 也可在这些作者的姓名旁边使用符号来标识, 并说明“这些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贡献是相同的”(These authors contributed equally to the work).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通常是实际统筹处理投稿和承担答复审稿意见等工作的主导者, 也常是稿件所涉及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通讯作者的姓名多位列作者名单的最后(使用符号来标识说明是Corresponding author), 但其贡献不亚于论文的第一作者. 对于欧洲某些按姓名字序排列作者署名的期刊来说, 通讯作者的标识就显得更为重要.

        为确保作者署名及其排序的科学、合理, JAM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美国医学会杂志) 从2001年开始要求合著论文的每位作者填写“贡献单”(contributions)并亲笔签名, 以说明自己做了哪些实质性的贡献(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需要强调的是, 作者的署名不仅仅意味着荣誉和利益, 同时也表明了责任, 即: 参与署名的所有人都有义务对所发表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论文的执笔人或主要作者应尽可能地谢绝上司、同事或朋友的“搭车”署名, 以免淡化自己的贡献; 另一方面, 也绝不可以遗漏应该署名的作者或擅自将与论文不相干的人署为作者, 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摘编自《英语科技论文撰写与投稿》(任胜利编著, 科学出版社, 2007年第5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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