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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 告:肖传国
身份证号:***********************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51号
电话:1370713XXXX
被 告:中央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聂辰席 台长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电话:010-68500114
案 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删除其相关网站及客户端上与事实不符的报道;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1日,原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在原告被拘留半小时后,以及其后接受调查期间,被告在该案的客观事实尚未经司法机关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吸引不明真相的新闻媒体及广大民众的眼球,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在被告所属的《新闻频道》以及《新闻1+1》、《今日说法》、《新闻周刊》等多个新闻类栏目中公然污蔑、诋毁原告10万雇凶伤人,并且是该案的幕后主使,该视频资料被其它媒体广泛转载或播发。
该案经过审理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终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书一致认定原告并不存在雇凶伤人行为,且原告也不是该案的背后指使者。但由于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不断对原告进行上述污蔑、诋毁,导致全国媒体及广大民众被被告的虚假报道所误导,也导致原告在未被司法机关定罪的情况下即受到全国舆论的一致声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给司法系统造成舆论压力而违法判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联合方舟子等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原告以肖氏反射弧为代表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技奖的学术创新和医疗技术肆意造谣污蔑诋毁,使得原告几十年来苦心经营积累起来的学术声誉和人品遭到毁灭性打击,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种潜在的、无形的损失无法估量。。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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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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