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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出新规 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受罚
除了国家规定的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如果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昨天(7日),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劳动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全文) 请看下面链接地址。
链接地址:http://news.qq.com/a/20071107/003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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