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言治罪”不容易做到。 (668 bytes)
Date: October 26, 2010 07:27PM
肖医生被捕的理由被报道是“买凶伤人”。但是从法院的审理看,这一条并没有“被搞定”。回顾一下这个一系列过程,是什么人没有面子、没有水平呢?
同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是如何解释呢?与“言论自由”是如何区别的呢?这需要有“聪明人”来作出解释。
如果“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儿可以搞定,那么对“煽动”这样作的人就可以治罪了。问题是“颠覆国家政权”是个“大名份”,不是几个小蟊贼就可以搞的事情。以镜某的“因果律”看,在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之前,不可以确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镜某不知道是否有人因为煽动被判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没有的话,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说法就很微妙了。
就“是”论事儿,就“事儿”论是,就“事儿”论“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