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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内容规定的六字悖论

已有 4613 次阅读 2012-2-21 09:33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大学章程, 内容规定

      大学章程最为重要的东西就是大学章程的内容了。大学章程应该规定那些事项,如何规定这些事项,这些事项法律效力等都成为大学章程必须明确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大学章程应该包括三大类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大学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依法应该在章程中加以规定的事项。但是否载入章程,各大学则可依自身情况而定,它虽然重要,但不影响章程效力的产生。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大学的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认为有必要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在章程中予以记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8条对高等学校的章程的内容作了如下规定:(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则具体的多,涉及大学章程内容方面的规定共9条26款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本《办法》对大学章程的方方面面都作了具体的、原则的规定。但从实践层面讲,我国大学章程在内容方面还有不少欠却。

      第一,“泛”VS“纲”:重泛泛而谈,轻纲举目张。

      从目前已经正式发布出来的中国大学章程来看,基本上是“泛泛而谈”,无关痛痒,也无的放矢。各大学章程之间没有原则差别,如果隐去学校名称,基本上是“放之各大学而皆准”。如对大学使命的解释,对大学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各委员会的规定,对各学院、各重要部门的规定,基本如出一辙。同时,各大学章程基本上是“依法而制”,格式统一,没有灵魂,没有统一整个大学章程的“纲”与“魂”。

      大学的使命、理念、定位,是大学章程的纲和魂。从欧美大学章程实践来看,各大学十分重视这些“纲”的规定。杨福家在评述耶鲁大学的使命时说:“初看耶鲁大学的基本使命——保护、传授、推进和丰富知识与文化) ,似乎只是词语的堆砌,但是仔细品味,就能了解,假如使命只有传授知识,那么它就对美国近4000 所大学与学院都适用;若加上推进和丰富,只有3 %的大学能够胜任;再加上文化两字,就只剩1 %;至于能够涉及保护知识和文化的,只怕不足3 ‰。大学的使命要有差别性、特殊性,如果一所大学的使命什么学校都能用,那它的表述就不很贴切了。”[1]1988年9月18日,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900周年校庆之际,来自欧洲大陆的430所高校的校长共同签署了《欧洲大学宪章》,之后,又有400所大学的校长相继表示赞同这个对大学发展有深远影响的《欧洲大学宪章》。《欧洲大学宪章》宣告并肯定大学使命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学校自治、学术自由、教学必须与科研相结合。[2]但在我国大学章程内容中,最易忽视的一个内容是对个体大学自身使命、办学理念、办学定位的规定。这些具有大学章程之“魂”性质的原则甚至在我国大学章程中难寻踪影。

      第二,“全”VS“点”:重面面具到,轻重点突破。

      我国大学章程内容全面,可以说涉及到大学办学的方方面面。以学校层面机构来讲,中国大学依章程制定办法须设置以下委员会:党委会、校长校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对“全”的过渡重视,却忽视了“点”的规定。特别是对重要的大学章程内容的关键点,我国大学章程并没有具体的、详尽的、科学的规定。比如对党委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具体职权等均没有详尽的规定,从而出现党委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校长会”。反观欧美国家大学章程,虽然没有这么多的校级层面的委员会,一般只规定董事会、校长会、评议会、校友会等具体职权。但对各校级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工作程序、会议次数均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关键点的详尽规定,为大学科学运作,确保大学学术自治、学术自由打下基础。本轮大学章程制定,各大学应该在关键点上寻求突破。特别是在校级机构职权边界方面、规范运作方面、分权制衡监督方面有大的突破。没有这些关键点的突破,就不会有大学章程的效力。

      第三,“活”VS“死”:重灵活运用,轻死板规范。

      我国大学章程内容另一特点是注重灵活性规定,缺乏严格甚至是死板的规范。在领导的心目中,大学章程不过是领导工作合法化的一种屏障,所以中国大学章程绝不会出现限制领导权力、规范领导权力的“死板”规定。在这方面,中国大学章程更多地表现出一种灵活性,这样领导可以按工作需要对章程进行阐释。虽然《办法》规定“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11条)但各大学绝对不会出现相应的硬性规定。反观欧美大学章程,其内容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原则的规定和执行。为了保证这些原则的贯彻,各大学委员会必尽其所能,作详尽、严格、死板的规定。正是这些看似死板的规定,保障了教授的学术自治权、自由权,避免的大学行政对学术的侵蚀。


[1]杨福家. 大学的使命与文化内涵[ J ] . 新华文摘,2007 ,(23) .

[2] 周鲁卫.大学宪章,凝固的教育理念[J].复旦教育论坛.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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