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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宪章效力”背后的支撑点

已有 5987 次阅读 2012-2-7 10:17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大学章程, 法律效力

      大学章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从时间效力上讲,大学章程一经生效,就应该发生效力;从空间效力上讲,大学章程的效力不仅限于大学内部,而且也包括大学章程所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即大学章程在政府、社会等相应领域内也要发生效力,即对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也发生效力;从对人的效力上讲,大学章程对大学内部所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大学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承载人,如政府教育部门与大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社会与大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具有约束力。大学章程被视为欧美大学的办学宪章,即它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彰显大学章程的宪章效力著名案例是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案”的裁决。此案中,一边是坚持达特茅斯学院为私立学院的董事会,一边是把达特茅斯学院断定为公立大学的新罕布什尔州议会。1819年2月2日,最高法院二审作出判决,以5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宣判原告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获胜。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撰写的判词把案件分成两个问题:(1)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能否看成是联邦宪法所要保护的契约?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2)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构成毁约行为?马歇尔对此的解释是:契约是神圣的,它不会因为美国独立而失效,它保证一个法人存在的永久性。马歇尔强调了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限制未来立法部门对财产权的违反”,从而确立了一项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宪法解释原则:各种形式的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

      1819年“ 达特茅斯学院案” 的裁决, 无论上法律上,还是从美国高等教育史上,都是一个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个案例确立了大学章程的宪章性质;明确了“私立大学的存在与发展同样是符合美国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私立大学不受政府的干预;私立大学的董事会是该校惟一的法定的权力机构。”[1]当然,此案例给予人们更多的深思。我们可以信手拈来很多国外大学章程效力无上的案例,但我们还很难在中国大学中找到相应的例证。此中的原因很难一语道破。

      大学章程从本体意义上讲是大学的“宪法”,它一经生效,就应该受到大学内部全体人员的支持,也应受到大学章程所调整的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尊重与遵守。只有如此,大学的效力才可能得以发挥。而大学章程得到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尊重与遵守的关键是大学章程必须有以下支撑点。

      法定性:大学章程合法性是指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修改程序、效力均由法律强制规定,大学章程必须做到实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在国外,大学章程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源于学校成立时权力机关颁发的特许状或饬令,如牛津大学章程、哈佛大学章程;二是源于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章程的批准或授权,这是大部分大学章程的效力来源,这时大学章程效力来自联邦或州的法律法规;三是源于法案和判例法,如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其最初的章程源于1862年《莫雷尔法案》第585章的授权,现在康奈尔大学章程成为整个纽约州教育法的第115章。

      适当性:大学章程必须从具体大学的实际出发,符合特定大学的发展定位、人才培养规格定位、人才培养模式定位、学科发展定位、区域发展定位、服务对象定位、特色定位等。只有大学章程契合了大学过去、现在、未来发展的实际,大学章程才能有的放矢,对大学展才能真正发生效力。如果盲目照搬别的大学的章程,就没有适当性可言。没有适当性的章程,也不可能对大学产生有效的强制约束力。而据2007年教育部法制办的调查数据,共有563所高校(含普通本专科及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报送了章程或已进入审议即将颁布的章程草案,占当时全国高校的21.1%。其中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高校报送了已制定的章程,另有13所报送了正在征求意见的章程草案,占直属高校的31.5%,此后并没再次进行调查。这些章程形式与内容存在千校一面的状况。[2]

      规范性:大学章程的规范性一是指大学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二是大学章程必须符合大学的组织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讲来,对大学决策机构、行政机构、监督机构、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等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大学章程的内容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大学利益相关者对大学运行的监督。

      自治性:大学是公益机构,同时也具有学术机构的特征。大学章程必须在公益机构与自治机构之间找到合理的张力。政府既不能借口大学是公益机构,给大学无限的责任,特别不能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大学也不能借口大学是自治组织,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大学必须履行自己的社会公益机构的职责,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这方面中国大学章程尚有为难的地方,关键是大学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社团法人。

      总之,大学章程的合法性来源,大学章程的适当性、规范性和自治性直接决定大学章程的效力的发挥,也决定大学章程对所调整的时间、空间和人的效力。


[1] 袁明.美国文化与社会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4.

[2]  郭少峰. 现有大学章程多“千校一面”[J]. 新京报.2011-03-2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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