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考录取中,“预录取”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考生档案被投到某个高校,这时档案就变成“院校在阅”,这是一个高校阅档的过程。当院校将它的录取意见或退档意见在计算机里标明出来并提交到省教育考试院时,这时考生的档案状态就发生了变化。已经被预分专业的考生叫“预录取”。其二是一些名校为了竞争优质生源,在高考正式录取前,预先对一些优秀考生的单向要约,承诺在正式录取开始后,正式录取受约的学生。本文中的预录取指第二种。
高考中的预录取始于2007年,当时的中国科技大学首先采取这种录取方式吸引高分考生,对此教育部门表示缄默。正是教育部的不表态,使这种不正当的录取方式成为名校招生中的“潜规则”。但实践证明,这种潜规则,只在以下边界条件下成立:一要约方是名校,因为只有这些名校有较大的招生自主权,每年的录取分数也是相对稳定;二是受约方是高分考生,按其成绩应该在要约方在考生所在省的最低投档线以上。离开了这两个条件,预录取将是“神马”,因之也会变成“浮云”。2008年,华中科技大学派人专程到广东顺德一中进行宣传,承诺达到一定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必录。这些被“预录取”考生,最后却因分数居后,最终被华中科技大学给“忽悠”了一把,有16名考生最终无缘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安徽无为中学的6位高分考生又步其后尘,他们收到了盖有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公章的预录取通知书,最后却被告知因为分数不够而无法被录取。
由此观之,“预录取”决不是高校的承诺,也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当考生分数低于高校在本省的最低投档线时,高校没有办法录取这些收到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为2005年实施阳光招生后,一切的招生操作都在网上进行,低于最低投档线考生的档案根本进入不了该高校的录取系统。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其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它冲击了教育部的高考录取办法,违法的协议当然是无效协议。由此,我认为作为高考录取最高管理机关的教育部必须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助长不公平竞争,也伤害考生感情,影响其前途,对大学声誉也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何使预录取不变成浮云呢?其中的关键是高校。大学应该坚守其育人的基本职责,育人,决不只是入口的发力,它更多的靠今后育人环境的塑造,教学中心地位的实现。录取到高分学生,并不意味着培养出了一流人才。大学核心竞争力在人才培养,人才培养的关键是教师、教学和教育。作为教育部,也应该加大高考招生改革的力度,提高大学特别是一流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作为考生,当自己分数达到某一界限时,签不签“卖身契”,并不影响考生的录取。考生完全不必理会名校的忽悠,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分数和往年各高校的最低投档线,按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理想的大学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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