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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大学治理是大学内部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安排,即大学董事会、大学评议会、行政委员会、校长等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运行机制设计。十多年来,随着进入新的世纪,全球各个国家大学内部治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其中最强的莫过于全球大学内部治理的“美国化”趋势。这种趋势的最为重要的表征指标是大学治理结构的美国化、运行机制和方式的美国化。 最早认识到大学内部治理美国化的当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早在20世纪初韦伯就认为“美国的大学以一种相当无情的方式与它们的同类竞争。它们能够容忍种种竞争规则。像现代工业企业一样,为了效益,它们追求无情竞争的政策,至少在比较年轻的教师中是这样进行无情的能力筛选的。”[2]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是理性化的社会,资本主义企业是典型的理性化组织形式,这种组织的根本治理原则是“科层制”。韦伯认为美国的大学为科层制的组织。他预言,“德国大学和德国人的通常生活一样,也正在逐渐美国化”。[3]应该说,这是一个社会学家的客观判断。当时,全球大学的中心刚刚由德国转移到美国。 美国化的趋势之一是大学决策机构引入外部组织力量。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表明,大学内部治理成员必须是由专家和校外人士两方面组成。前者可以确保大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后者,确保大学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没有前者,大学就不能很好地按大学发展逻辑前进;没有后者,大学就不能实施开放办学,不能得到外部组织的支持与帮助。有人把这一趋势定义为大学决策机构的“美国化”。 委实,美国大学自诞生起就开始由外部力量实施大学的决策。并且,决策机构中的主要成员是外部组织成员。在英国大学理事会组成人员则内外人数相对平衡。但上世纪80年代后,这种情况有所变化。CUC(英国大学董事会主席委员会,Committee of University Chairmen,简称CUC)在其治理结构设置指南中要求在大学理事会中,外部成员的数量应占到半数以上。对此原则,大部分英国大学予以支持。但由于牛津大学的特殊性,时至今日,牛津大学理事会中外部人员也只有4名。德国自1998年引入大学理事会后,积极引入外部组织机构人员。有些大学中,外部组织人员已经占到决策机构总数的70%。如德国亚琛工业大学理事会由10位成员组成,其中有7位校外成员,校外成员来自于工业界、商业界和学术界。法国自1968年起,为了体现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打破长期以来大学封闭的办学模式,建立大学与工业界之间的联系,规定大学理事会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人士参加。2007年法国《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实施以后,这种趋势进一步加强。 美国化趋势之二是大学逐渐实施以教授为主导的“共同治理”。德国从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由于东西方对峙与竞争、人力资本理论的流行、政治民主化和大学生运动等国内外因素,德国出现了空前的高等教育改革运动。运动主要目标之一是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和机会均等。民主化旨在打破传统的教授治校的格局,让学生、青年教师及员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共同治理的理念得到认可。各大学因此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均作出不同程度的调整,大学各治理主体在确保教授占多数的情况下,都充实了其它人员:学术人员、行政人员和学生等。法国大学也在1968年、1984年、2007年各项法律实施后,逐步缩小的大学教授的独断权,增加了学术人员、非学术人员、学生的权力。 当然,在这种全球大学内部治理美国化的同时,也有一种燥动。法国自2007年后,已经发生了规模颇大的两次大学教师抗议游行;德国在外部力量进入决策机制后,打破了原来大学研究所的运行机制,使教授感到紧张。中国也计划在2010年在大学中试行董事会或理事会运行机构。这些探索终有其意义,但是,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他有自己的运行规则和逻辑,这些规则有其普遍性;同时,大学也是一个社会的有机体,他也必须遵行社会文化环境的规训和约束,这些规训和约束又有其特殊性。大学就是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共同作用中前行的。重视特殊性、忽视普遍性,大学得不到良性发展;注重普遍性,忽视特殊性,也同样会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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