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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的辩证分析

已有 611 次阅读 2024-11-3 10:16 |个人分类:水利水资源|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司马迁“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的辩证分析

陈昌春

       秦汉时期,朝廷重视发展水利事业。汉武帝时,“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契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以下图片见于《史记》“河渠书”(https://guoxue.httpcn.com/html/book/TBMEMEXV/ILPWTBRN.shtml)。

 

      值得注意的,在“自是之后,用事者争言水利”之后,司马迁似乎举不出一个除害有人抢的实例。所举者皆是开渠引水灌溉或整治运河的兴利与获利之举。除害(防洪、排涝等)而无直接的、显性的经济回报,依托自有资金争言的应当寥寥。所谓争言水利,在除害层面,是汉武帝积极支持用公款落实。更多地是官员们跟风。汉武帝开了好头,后代皇帝不敢不言除害。

    “争言水利”的本质,争利而已,自古亦然。利,分经济上的利与政治上的利。司马迁笔下的“争言水利”,也是兼具经济之利与政治之利,经济之利是初心“争言”的根本。政治之利,是后心“争言”的表相。在经济意义上,往往是兴利有人抢、除害没人要。除害类似公益,往往需要国家与政府出手。

      那么,盲目的“争言水利”的弊端有哪些?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谈到了“争言水利”的负面影响:“凡有擘画,不问何人,小则随事酬劳,大则量才录用。若官私格沮,并行黜降,不以赦原;若才力不办兴修,便许申奏替换。赏可谓重,罚可谓轻,然并终不言诸色人妄有申陈,或官私误兴功役,当得何罪。如此,则妄庸轻剽浮浪奸人,自此争言水利矣。成功则有赏,败事则无诛,官司虽知其疎,岂可便行(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2514278/)”。”《上神宗皇帝书》的重点内容之一,便是苏东坡积多年经验与体会在水利方面的建言。

      解放初期,国家出于对人民的关心,“除害兴利”是基本国策。后来随着防洪排涝工程及建设,逐渐转变为“兴利除害”并举。以下截图来自《当代中国水利史》一书。

 

        《当代中国水利史(1949—2011)》指出:“政务院提出治淮‘蓄泄兼筹’的方针,是中国治水思想的重大革命, 符合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使根治淮河工作有了可靠的政策保证。所谓‘蓄泄兼筹’,就是在排水泄水的同时,适当注意蓄水。它包 含着蓄水方法和泄水方法配合运用,旨在扩大治水兴利的道路,使水利 事业做到多目标互相结合,达到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目的。......‘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准确地表达了治水的自然辩证法,结束了长期以来关于治水方针问题上的争论。”

       可以看出,泄是为了排水,蓄是为了农业用水。“蓄泄兼筹”,也就是要求“兴利除害”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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