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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与劳动
在劳动的再分类基础之上:
1.社会个体自成年、拥有劳动能力起,到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止,应该都拥有劳动的权力和义务(儿童、未成年人也应该学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社会服务劳动——经历、体验、能力、过渡)。
2.教育、医疗可以考虑职业终身制。
3.生产劳动适宜于年轻人,40、50、60之前,社会必要辅助劳动适宜于中老年人,40、50、60之后。
4.提倡适度生产、适度消费、适度劳动、适当分配。
5.劳动是生命之于社会的意义,纯粹的养老设计(寄生、游玩、等死)没有必要。
6.尽量避免和消除无效、无用劳动(归于个体的兴趣爱好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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