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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口服狂犬病疫苗的特殊法规要求
Specific aspects with oral vaccines
to be used in dogs and various species
作者:Miia Jakava-Viljanen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The Netherlands
(欧洲药物管理局,荷兰)
此文为上月在泰国曼谷召开的国际狂犬病专家会议上的发言摘要。
此次会议由国际生物标准化联盟(IABS)和泰国国立疫苗研究所(NVI)共同组织。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至26日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在亚太地区消除狂犬病——从理论到实践。
背景:
在欧盟,口服狂犬病疫苗接种需要获得上市许可并持续进行监测,以确保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议题:
口服狂犬病疫苗是对目标物种有吸引力的诱饵,其中的悬浮液中含有减毒的狂犬病毒活性物质。诱饵中可能还含有生物标志物(biomarker)。由于独特的给药方法(疫苗在动物栖息地撒放),需要测试诱饵外包装的稳定性、生物标志物和疫苗病毒的热稳定性。该毒株具有一个或多个稳定的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s),可将疫苗毒株与其他狂犬病毒毒株区分开来。该疫苗对人类、目标物种和可能被诱饵吸引的主要地方性非目标物种应该是安全的。疫苗的有效性应在接种疫苗诱饵后至少6个月在目标物种中进行验证。在分发前和分发后测试疫苗在诱饵中的效力是否保持不变,这将为疫苗能引起适当的免疫反应提供证据。
相关法规和指南:
在欧盟,疫苗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证明符合指令 ”Directive 2001/82 / EC”,其他有关生产和控制兽医免疫医药产品所要求的指导方针包括 EMA/CVMP/IWP/206555/2010 和欧洲药典的相关专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也提供了关于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指南,VICH(兽药产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作组织)则提供了关于目标动物安全性的指南(主题GL41)。许多现代口服疫苗是基因重组产品,因此可能涉及适用于在环境中释放的转基因生物的额外监管标准。
结论:
关于口服疫苗的上市申请、监测与控制的科学评估,重要的是要考虑该疫苗的特点和特殊的给药方法,以确保其收益大于风险。
Towards Rabies Elimination in Asia-Pacific
发言专家(本文作者)简介:e
Miia Jakava-Viljanen 博士
欧洲药物管理局,荷兰
电子邮件: Miia .jakava-viljanen@ema.europa.eu
Miia jakva - viljanen博士是欧洲药物管理局的国家级专家。她曾作为兽医在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从事微生物学、免疫学和流行病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之后她加入了芬兰食品安全局,担任狂犬病诊断和口服疫苗接种项目、兽医疫苗产品的测试和批签发部门的主管。
她随后进入行政监管领域,担任芬兰农林部的政府顾问,负责动物卫生和福利立法、兽医根除规划、支出管理、欧盟关于宠物迁移的立法以及与俄罗斯在狂犬病方面的合作。她还在欧盟委员会参与执行欧盟动物卫生立法,参与欧盟气候变化工作。
她还参与了欧盟联合资助的根除狂犬病疫苗接种规划。她于2014年10月加入欧洲药物管理局,担任兽医生物制品和新兴疗法专家,负责提供免疫兽药领域的咨询和专家意见,并参与欧盟在该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自2002年起,她是EDQM欧洲药典15V组(疫苗和血清)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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