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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 (更新版)

已有 50058 次阅读 2019-6-8 15:02 |个人分类:狂犬病防治|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狂犬273401

   本人于2011-9-5在科学网发表的同名博文《 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47754-483126.html)》,迄今已有超过15万次阅读。这篇博文是我的博客中单篇阅读量最高的几篇博文之一,可见大家都很关注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问题。许多恐狂症患者之所以成为恐狂症患者,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存在误解。

我退休前所在的单位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是国内最早研发、生产出狂犬病疫苗并最早建立现代狂犬病检测技术的单位。我曾多年主持该所附设的对社会提供检测服务的狂犬病检测中心,曾对大量前来检测抗体的人员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我本人专门研究狂犬病毒20多年(1994-2014年),兼做狂犬病咨询工作也有十多年。我自认为是世界上与恐狂症患者交流最多、对恐狂症患者最了解和关注的专家之一。

   关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定义的建议2019年修订版)

   针对我所了解的恐狂症患者的实际情况,在WHO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相关管理机构历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于2011年曾提出关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定义的建议(2011年版)。现根据WHO关于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最新立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该建议修订如下:

1. 保护期一般定义

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如果再次暴露是发生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则不需要再次接种(或不需要再次全程接种)疫苗也可确保安全。这段间隔时间,就是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

狂犬病疫苗主要通过在肌体内诱发中和抗体而发挥保护作用。WHO规定,对于那些持续或频繁处于高暴露风险的职业人群,只有在中和抗体滴度下降到0.5 IU/ml以下时才需要进行加强免疫。这就是说,抗体滴度在此数值以上就说明接种者仍处在保护期中和抗体滴度越高,对病毒的杀灭作用越强,通常也说明保护期可能更长。

2.对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分别定义

   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可细分为绝对保护期有效保护期相对保护期

1) 绝对保护期的规定相对保守:暴露全程接种疫苗PEP)后的3个月加强接种后的半年绝对保护期。在此保护期内,再次暴露(无论多么严重)后都不需要再接种疫苗。

特别严重再次暴露非常罕见。如果真发生此类情况,为保万无一失,本人仍建议加强接种1-2针疫苗(仍不需要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特别严重的暴露是指头部、面部或手部多处同时被疯动物严重咬伤,可能会有特别大量的病毒同时感染,而且感染部位接近大脑。

2) 相对保护期为无限长:只要以前进行过暴露暴露疫苗接种,即累计接种过2针(或以上,其中至少2针间隔7天或更久)疫苗,对于非咬伤类型轻微暴露,均可不进行加强接种;对于超出轻微程度的暴露无论过了多久,都只需加强接种1-2针(终生不需要再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3)有效保护期相对固定可认定暴露暴露全程接种完疫苗(2针或2针以上,其中至少2针间隔7天或更久)后有效保护期为半年-1年,加强免疫后为1-3年。在此期间,对于不是特别严重的一般性暴露,都不必进行加强接种有效保护期属于相对保护期的第一阶段)。

 

  相关背景资料: 

  1,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的免疫持续时间”(引自WHO官方网站发布的文件《狂犬病疫苗 : 世 界 卫 生 组织立场文件 ——2018 年4月》):

   一些研究已经探讨了接种疫苗的剂次(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和体内循环中和抗体的寿命之间的联系。在一项研究中,初次接种疫苗 9 年后,80%的接种者体内仍可检测到疫苗诱导的中和抗体滴度。不同疫苗接种的剂次、初次接种后不同时间下疫苗诱导的中和抗体无显著差异。疫苗诱导的记忆 B 细胞几乎终生存在,并对额外剂量的疫苗有效唤起免疫应答,例如暴露后预防,据记载在启动后数十年仍可唤起免疫应答。

 

2,WHO关于绝对保护期的观点曾有明显变化。

WHO原来是不承认绝对保护期的,2013年以前的相关规定都可解读为“只要是再次暴露,就要加强接种2针”,因此无法避免某些人可能不必要地在短期内连续多次接种。例如,如果某人因职业关系每周(甚至每天)都被狗咬伤或抓伤一次,那么每周是否都要加强两针疫苗呢?一年有52周,那么是否一年总共要打超过100针?在中国确实发生过类似这样极端的滥用狂犬病疫苗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WHO的最新立场,则明确体现在2018年发布的上述文件《狂犬病疫苗 : 世 界 卫 生 组织立场文件 ——2018 年4月》中:

如果发生重复暴露(即PEP完成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建议不要使用PEP。”If repeat exposure occurs (i.e. re-exposure within 3 months of completion of PEP), no PEP is recommended. 

    WHO网站上该文件的中文版中相关内容的完整表述是:“如果再次暴露发生在前次暴露后的 3 个月内,且暴露者在前次暴露后已进行了完整的暴露后预防,那么再次暴露后只需进行伤口处置,不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这就是说,只要再次暴露是发生在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PEP完成后的3个月之内,就无条件地不需要再接种疫苗,即 狂犬病疫苗的“绝对”保护期3个月!

 

  3,为什么对绝对保护期的规定相对保守?

对保护期应当辩证地理解。认定接种疫苗后中和抗体滴度大于0.5 IU/ml就是有保护作用,只是一个广泛使用的参考值,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即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抗体最低“保护”滴度

在同样的抗体浓度下,如果感染的病毒量特别大,后果显然会不一样。在实验室中,很容易验证这样的实验结果:在抗体的浓度(例如0.5 IU/ml)不变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病毒的数量,百倍、千倍、万倍……,最后总会出现抗体不能杀死所有病毒的情况。所以仅仅按中和抗体的滴度来决定保护期是不科学的,保护期还取决于可能感染的病毒的数量。病毒通常比细菌还要小得多,在一小滴液体中,所含病毒的数量可能相差千万倍。如果不区分被咬伤的程度来定义保护期,也可能出问题。

而且从文献中可发现,确实有那么几个非常特殊的罕见的病例,都是多年前接种过疫苗的,后来接触了特别高浓度的病毒(如实验室工作人员)而未进行加强接种。病人发病后被救活了,但往往留下严重后遗症,最后也只活了2-3年。狂犬病是100%致命的传染病,必须非常慎重地对待,宁可保守一点,所以如果遇到特别严重的暴露,在“保护期”内也应当加强2针。

特别严重再次暴露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非常罕见,不应当盲目套用,成为滥用疫苗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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