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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9-5在科学网发表的同名博文《 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47754-483126.html)》,迄今已有超过15万次阅读。这篇博文是我的博客中单篇阅读量最高的几篇博文之一,可见大家都很关注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问题。许多恐狂症患者之所以成为恐狂症患者,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存在误解。
我退休前所在的单位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是国内最早研发、生产出狂犬病疫苗并最早建立现代狂犬病检测技术的单位。我曾多年主持该所附设的对社会提供检测服务的狂犬病检测中心,曾对大量前来检测抗体的人员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我本人专门研究狂犬病毒有20多年(1994-2014年),兼做狂犬病咨询工作也有十多年。我自认为是世界上与恐狂症患者交流最多、对恐狂症患者最了解和关注的专家之一。
关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定义的建议(2019年修订版)
针对我所了解的恐狂症患者的实际情况,在WHO(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相关管理机构历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于2011年曾提出《关于对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定义的建议(2011年版)》。现根据WHO关于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最新立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该建议修订如下:
1. 保护期的一般定义
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如果再次暴露是发生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则不需要再次接种(或不需要再次全程接种)疫苗也可确保安全。这段间隔时间,就是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
狂犬病疫苗主要通过在肌体内诱发中和抗体而发挥保护作用。WHO规定,对于那些持续或频繁处于高暴露风险的职业人群,只有在中和抗体滴度下降到0.5 IU/ml以下时才需要进行加强免疫。这就是说,抗体滴度在此数值以上就说明接种者仍处在保护期。中和抗体滴度越高,对病毒的杀灭作用越强,通常也说明保护期可能更长。
2.对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分别定义:
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可细分为绝对保护期、有效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
1) 绝对保护期的规定相对保守:暴露后全程接种疫苗(PEP)后的3个月,或加强接种后的半年为绝对保护期。在此保护期内,再次暴露(无论多么严重)后都不需要再接种疫苗。
特别严重的再次暴露非常罕见。如果真发生此类情况,为保万无一失,本人仍建议加强接种1-2针疫苗(仍不需要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特别严重的暴露是指头部、面部或手部多处同时被疯动物严重咬伤,可能会有特别大量的病毒同时感染,而且感染部位接近大脑。
2) 相对保护期为无限长:只要以前进行过暴露前或暴露后疫苗接种,即累计接种过2针(或以上,其中至少2针间隔7天或更久)疫苗,对于非咬伤类型的轻微暴露,均可不进行加强接种;对于超出轻微程度的暴露,无论过了多久,都只需加强接种1-2针(终生不需要再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3)有效保护期相对固定:可认定暴露前或暴露后全程接种完疫苗(2针或2针以上,其中至少2针间隔7天或更久)后有效保护期为半年-1年,加强免疫后为1-3年。在此期间,对于不是特别严重的一般性暴露,都不必进行加强接种(有效保护期属于相对保护期的第一阶段)。
相关背景资料:
1,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的“免疫持续时间”(引自WHO官方网站发布的文件《狂犬病疫苗 : 世 界 卫 生 组织立场文件 ——2018 年4月》):
一些研究已经探讨了接种疫苗的剂次(暴露前预防或暴露后预防)和体内循环中和抗体的寿命之间的联系。在一项研究中,初次接种疫苗 9 年后,80%的接种者体内仍可检测到疫苗诱导的中和抗体滴度。不同疫苗接种的剂次、初次接种后不同时间下疫苗诱导的中和抗体无显著差异。疫苗诱导的记忆 B 细胞几乎终生存在,并对额外剂量的疫苗有效唤起免疫应答,例如暴露后预防,据记载在启动后数十年仍可唤起免疫应答。
2,WHO关于绝对保护期的观点曾有明显变化。
WHO原来是不承认绝对保护期的,2013年以前的相关规定都可解读为“只要是再次暴露,就要加强接种2针”,因此无法避免某些人可能不必要地在短期内连续多次接种。例如,如果某人因职业关系每周(甚至每天)都被狗咬伤或抓伤一次,那么每周是否都要加强两针疫苗呢?一年有52周,那么是否一年总共要打超过100针?在中国确实发生过类似这样极端的滥用狂犬病疫苗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WHO的最新立场,则明确体现在2018年发布的上述文件《狂犬病疫苗 : 世 界 卫 生 组织立场文件 ——2018 年4月》中:
•如果发生重复暴露(即PEP完成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建议不要使用PEP。”(If repeat exposure occurs (i.e. re-exposure within 3 months of completion of PEP), no PEP is recommended. )
WHO网站上该文件的中文版中相关内容的完整表述是:“如果再次暴露发生在前次暴露后的 3 个月内,且暴露者在前次暴露后已进行了完整的暴露后预防,那么再次暴露后只需进行伤口处置,不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这就是说,只要再次暴露是发生在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PEP)完成后的3个月之内,就无条件地不需要再接种疫苗,即 狂犬病疫苗的“绝对”保护期为3个月!
3,为什么对绝对保护期的规定相对保守?
对保护期应当辩证地理解。认定接种疫苗后中和抗体滴度大于0.5 IU/ml就是有保护作用,只是一个广泛使用的参考值,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即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抗体最低“保护”滴度。
在同样的抗体浓度下,如果感染的病毒量特别大,后果显然会不一样。在实验室中,很容易验证这样的实验结果:在抗体的浓度(例如0.5 IU/ml)不变的情况下,不断增加病毒的数量,百倍、千倍、万倍……,最后总会出现抗体不能杀死所有病毒的情况。所以仅仅按中和抗体的滴度来决定保护期是不科学的,保护期还取决于可能感染的病毒的数量。病毒通常比细菌还要小得多,在一小滴液体中,所含病毒的数量可能相差千万倍。如果不区分被咬伤的程度来定义保护期,也可能出问题。
而且从文献中可发现,确实有那么几个非常特殊的罕见的病例,都是多年前接种过疫苗的,后来接触了特别高浓度的病毒(如实验室工作人员)而未进行加强接种。病人发病后被救活了,但往往留下严重后遗症,最后也只活了2-3年。狂犬病是100%致命的传染病,必须非常慎重地对待,宁可保守一点,所以如果遇到特别严重的暴露,在“保护期”内也应当加强2针。
特别严重的再次暴露有明确的定义和标准,非常罕见,不应当盲目套用,成为滥用疫苗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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