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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最新立场:狂犬病疫苗有“绝对”保护期:3个月! 精选

已有 57625 次阅读 2018-3-29 07:40 |个人分类:狂犬病防治|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WHO, 最新, 立场, 狂犬病, 疫苗

            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 

本博主 2011-9-5以这个问题为题目发布的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347754-483126.html ),迄今已有高达126,666 次的阅读量,可见大家都很关注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问题。

疫苗保护期的定义: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后,如果再次暴露是发生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则不需要再次接种(或不需要再次全程接种)。这段间隔时间,就是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

狂犬病疫苗主要通过在肌体内诱发中和抗体而发挥保护作用。WHO文件规定,“对于那些持续或频繁处于高暴露风险的职业人群,只有在中和抗体滴度下降到0.5 IU/ml以下时才需要进行加强免疫。”这就是说,抗体滴度在此数值以上就说明接种者仍处在保护期。中和抗体滴度越高,对病毒的杀灭作用越强,通常也说明保护期可能更长。

但在WHO历来的文件中,对狂犬病疫苗保护期问题的表述却很模糊,其相关规定通常都可解读为“只要是再次暴露,就要加强接种2针”。相关操作指南完全未提及接种疫苗后本来肯定应当有的最短保护期(不必再次接种的间隔时间),即WHO此前实际上是有意或无意地否定存在狂犬病疫苗的有效保护期或绝对保护期

例如,在WHO 2010年的文件《狂犬病疫苗:WHO立场文件(Rabies vaccine: WHO position paper)》中,有一小节专门讲“有免疫接种史个人的暴露后预防”:

“对于先前应用细胞培养疫苗进行过全程暴露前或暴露后预防的个人,在再次暴露后只需分别于第0和3天给予肌肉或皮内各注射一剂疫苗就足了。”这种方案“也适用于已经接种过疫苗且证明狂犬病毒中和抗体(RVNA)滴度大于0.5 IU/ml的人群。”

上述规定完全未提及保护期,该规定的实际含义就是“只要是再次暴露,就要加强接种2针”。因此无法避免某些人可能不必要地在短期内连续多次接种。例如,如果某人因职业关系每周都被狗咬伤或抓伤一次,那么每周是否都要加强两针疫苗呢?一年有52周,那么是否一年总共要打超过100针?在中国确实发生过类似这样极端的滥用狂犬病疫苗的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013发布的《WHO狂犬病专家磋商会第二次报告》(WHO技术报告丛书 982号)的相关指南是:

“所有接种过疫苗的个体随后又暴露于狂犬病, 根据 WHO 对暴露的定义,应当接受一次简短的暴露后预防疗程。”

这里也完全没有保护期的概念,规定仍然可解读为“只要是再次暴露,就要加强接种2针


WHO的最新立场,则明确体现在WHO官方网站于20181发布的文件《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WHO立场(2017年更新结论)Rabies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WHO position SUMMARY OF 2017 UPDATES》中:

“有记录显示以前进行过暴露前或暴露后预防接种的个人,在再次暴露于狂犬病后的处置方法(PEP):

不要用RIG(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适用再次暴露后的加强疫苗接种方案:(皮内接种或肌肉接种,具体内容与2010年版基本无变化,此处省略)。

如果发生重复暴露(即PEP完成后3个月内再次暴露),建议不要使用PEP。”

其英文原文是:

PEP for rabies-exposed individuals who can document previous PrEP or PEP

• No RIG is indicated

• Accelerated PEP regimens apply: --- 1-site ID vaccine administration on days 0 and 3; --- 4-site ID vaccine administration (equally distributed over the left and right deltoids, thigh or   suprascapular areas) on day 0 only; or --- 1-site IM vaccine administrations on days 0 and 3.

• If repeat exposure occurs (i.e. re-exposure within 3 months of completion of PEP), no PEP is recommended.

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259855/WHO-CDS-NTD-NZD-2018.04-eng.pdf;jsessionid=9D0EC383F61D7F3D1226564C07F407B2?sequence=1

这就是说,只要再次暴露是发生在前次疫苗接种完成后的3个月之内,就无条件地不需要再接种疫苗,即 狂犬病疫苗的“绝对”保护期为3个月!

 

2011年的博文《狂犬病疫苗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中,本人曾提出关于对保护期进行分类和定义的建议将保护期的概念细分为3种,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

现根据WHO关于狂犬病疫苗保护期的最新立场,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该建议修订如下:

1) 承认绝对保护期3个月:在此保护期内,再次暴露(无论多么严重)后都不需要再接种疫苗。

特别严重的再次暴露非常罕见。如果真发生此类情况,为保万无一失,本人仍建议加强接种2针(不要接种免疫球蛋白)。特别严重的暴露是指头部、面部或手部多处同时被疯动物咬伤,可能会有特别大量的病毒同时感染,而且感染部位接近大脑。

2) 相对保护期为无限长:只要以前接种过3针(或以上)疫苗,对于非咬伤类型的轻微暴露,均可不进行加强接种;对于严重的再次暴露,无论过了多久,都只需加强接种2针(终生不要再接种免疫球蛋白)。

3)有效保护期相对固定可认定全程接种完疫苗(3针或3针以上)后有效保护期为半年-1年,加强免疫后为1-3年。在此期间,对于不是特别严重的一般性暴露,都不必进行加强接种(有效保护期属于相对保护期的第一阶段)。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47754-110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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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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