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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成果的写作,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专门拿出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如果以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申报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那么我们该怎样把这个“基础”变成申报成果?
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适用场景
一般而言,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公告/通知里都有与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比如在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公告里,有这样的要求:以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论文完成日期应为三年以上(答辩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并在原论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增删、修改内容篇幅达到原论文字数30%以上;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它的《项目申报常见问题答疑》中,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可以申报后期资助项目吗?”的回答是:可以申报,但所报成果应是3年前(某年某月某日前)获得答辩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并在原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创新。
鉴于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具有的引领性和权威性,我们主要围绕该项目申报公告里“……并在原论文基础上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增删、修改内容篇幅达到原论文字数30%以上”的这一要求,来讨论以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申报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的情形。
这种讨论对于其他各级各类后期资助项目也有参考借鉴意义。
可以发现,这里“实质性修改”的要求是有着特定适用场景的。如果我们作为项目申请人,是以自己的博士论文或者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来申请后期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只有在这样的特定场景之下,才需要遵照这里的要求来做出修改。
怎样的修改不是“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一,文献查新不是实质性修改。
比如,我们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已经快五年了,那么在过去这四年多来,学界关于这个问题有没有什么研究新进展?然后去做了一下文献查新的工作,更新替换了比较陈旧的文献,增补了新近的研究成果。就算这种文献查新的规模就算超过了博士论文原文字数的30%以上,只要它局限在单纯的文献查新范畴,就不属于实质性修改。
第二,案例增补与数据资料更新不是实质性修改。
比如,我们对自己博士后研究报告中的案例进行了替换,对当年进行田野工作时获取的调研数据资料进行了更新,甚至为了更新这些数据资料,又在田野点进行了调研,那也不属于实质性修改的。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洗了个澡然后换了身衣服,甚至做了个双眼皮手术也都不能算作实质性修改的,变性手术才可以算。
第三,研究综述的扩展不是实质性修改。
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基于新近研究成果对自己的博士论文或者博士后研究报告中的研究综述进行了扩展,这也不是实质性修改的。这就好比我一米七的身高,然后我的体重从170斤变成了190斤,虽然体重的绝对值很是壮观,但我也就还是个胖子而已。
第四,导论(绪论)、结语(结论)的修改和增删不是实质性修改。
比如,我们对自己的博士论文或者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导论(绪论)、结语(结论)进行了修改、增补和删减,哪怕我们申报成果的开头和结尾因此变得很不一样——但是严格说起来,这些都是边边角角的改变,不能算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都说到这个份上,相信你也能看出来了,比如我们在自己由六章内容构成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两章的内容,像什么“思考与启示”呀,“讨论的延伸”啊,“议题的商榷”啊,这些看起来就很不靠谱了,就算从凑字数的角度来看,的确对原论文在字数上达到30%以上的修改,可还是不能算作实质性修改。
总之,当我们扪心自问,“这些修改算实质性修改吗?”,只要我们的答案有点纠结,那就肯定不是。
或者换个说法,当我们不断向别人求证,特别希望别人能告诉自己“嗯嗯,对呀,这个肯定没问题的,这当然是实质性修改呀……”对,这就肯定不是实质性修改。
要知道,所有无法说服自己的“假装修改”,同样也无法说服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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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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