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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的作者究竟是谁?
东南一叶
199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标注为“此项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题为《自然哲学》的学术著作,作者署名是萧焜焘。
2018年,商务印书馆以《东大哲学典藏 萧焜焘文丛》的名义再次出版了署名萧焜焘著的《自然哲学》。
但是,有份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的红头文件(苏新出权字(1992)第16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自然哲学》署名纠纷的调解意见”,披露了《自然哲学》署名上客观上存在的异议。
1990年8月20日,徐启平、叶明、金一虹等三人曾联名致函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会办公室、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出版局,并抄送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江苏省出版总社、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提出对该书署名的争议,认为该书的署名方式应该是:萧焜焘主编,在扉页署撰稿人名单。1992年1月(6月寄送),上述三位因问题未能解决,遂以“萧焜焘同志不顾客观事实及我们的一再反对,将该书署为萧焜焘著,构成对我们著作权的侵犯”为由,正式向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申请调解与仲裁,要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收到申诉函后,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即致函萧焜焘先生,征询是否愿意接受我处对此事进行调解。萧未表示异议,并委托苑金龙同志代理一切。
经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的调查,还原了如下几项基本事实:
----《自然哲学》于1990年7月由江苏人民出版,封面、扉页均署萧焜焘著,扉页背面印有《自然哲学》课题组成员名单。萧在《后记》中对该书的创作过程作了表述:我在东南大学、省社科院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因此,主要吸收这两个单位的人员参加课题组,从事研讨与写作……收集资料约300万字,分工写出资料提要约20万余字……由我编写写作提纲,交课题组成员进行认真讨论,然后分工执笔……草稿写成,由我通读,逐章提出修改意见,教执笔人修改,然后交我审读……我的原则是,力争多保留执笔人的论述,只作必要的改写与补充。交出版社审读后建议由我个人从头到尾重写一遍……交付出版的书稿虽是由我个人完成的,但没有各执笔人提供的初稿,我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它仍是集体研究的成果。《后记》还列举了各章提供初稿的撰稿人名单。
----徐启平、叶明、金一虹等均有独立撰写的手稿。萧焜焘应出版社要求,决定重写一遍,但正式出版后的文字,仍然“保留执笔人的论述 ”,虽作了“必要的改写与补充”,但并非完全推倒重写。
----萧焜焘先生在组织研究、创作,传播自己的学术观点,指导写作等“写作全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并亲自统稿、撰写,致使该书得以顺利出版,其作用时明显的。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该书创作情况,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认为:
《自然哲学》系在萧焜焘先生亲自指导参与下由多人合作、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既非个人独创作品,也非编辑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徐、叶、金等同志可能在学术研究上不能与萧先生等同,但对《自然哲学》一书的著作权则享有同等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采用多少,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给出的调解意见如下:
本处就该书署名争议提出下列调解意见:
一 、萧焜焘先生以及徐启平、叶明、金一虹等同志均系《自然哲学》一书的合作作者,应共同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如何使用该书的著作权,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
二、鉴于《自然哲学》一书系合作作品,署名为萧焜焘著,或萧焜焘主编都是不准确的。争议一方起始提出“萧焜焘等著”的方案,本处认为符合创作实际,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三、争议一方本着“向前看”的精神,表示不再追究造成个人署名的责任,仅要求自己的权利得到尊重和确认的立场,本处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友好解决问题的态度,应该得到尊重。
四、《自然哲学》再版时,封面、扉页署名应为“萧焜焘等著”;一版稿酬应根据出版社实际支付的稿酬标准和个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的数量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后记》的表述,由作者商定。
争议双方如同意本处上述提调解意见,则收到之日起20日内通知本处,表明愿意接受并履行,则此调解成立,反之,则调解失败,当事人可就争议内容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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