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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适用杭师大等高校)

已有 2979 次阅读 2019-7-5 11:49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这份材料,也是找了有一会才找到的,同时也电话联系了单位杭师大财务处老师最后确定了。

    参考链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jcc.hznu.edu.cn/c/2017-07-12/1710111.shtml

    杭师大财务处负责答疑老师的联系电话:0571-2886 5071,1410,1412,1055。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作为高校青椒教师,是其中的其余人员,哈哈。火车要求: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要求: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轮船)要求:三等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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