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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应与后果相匹配
近日,某名牌大学公示并开除嫖娼学生的做法引起了热议。刚看了凤凰网的一个民调,约52%的人支持开除,但也有约41%的人不支持开除,应该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本人不支持开除,并认为这种惩罚不仅对当事人过于沉重,与其造成的后果极不匹配,而且对国家和社会也无益。需知,培养一个人并不容易,家庭和国家是付出了巨大成本的。
惩罚应与后果相匹配,应尽最大可能让受惩罚者心服口服,因为如果被惩罚者认为惩罚过重,心生怨气,破罐破摔,极有可能走向极端,做出对社会和国家危害更大的事情。例如秦朝法律就过于严厉,结果逼反了陈胜、吴广,引发连锁反应,使秦朝仅延续了十几年就土崩瓦解。
国内不少国有和私有单位在制定奖惩条例方面比较随意,没有反复权衡、全面考虑,没有科学论证,主要凭制定者的喜恶,毫无科学性可言。这样的惩罚产生的负效果常大于正效果。
所有惩罚,应考虑到以下3点:(1)从治病救人出发(如果他还有可能悔过自新的话),不轻易一棍子打死;(2)对于没有产生民愤的事件,应以当事人最小代价来展示最大惩戒,在惩罚力度和警示效果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惩罚力度应与造成的后果相匹配;(3)要考虑惩罚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连锁反应以及社会效益。
总之,法规制定者要善于换位思考:如果触犯者是自己的亲人,该给予什么力度的惩罚?如果是受害者(如果有的话),该给予什么力度的惩罚?综合考虑,做出最终决定。
有些法规条例的制定,不妨参考一下国外的做法,即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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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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