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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离职”留学生的讨论

已有 3715 次阅读 2014-12-17 12:51 |个人分类:依法治国|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与德国分部H老师商榷“自动离职”


收到“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华人华侨协会”德国分部H老师的来信。信中提到了对被“自动离职”的 看法:

2、关于"自动离职",是否合法,大家巳经讨论了很长时间,前几日田野老师找到一份1987年人事部的内部参考资料中写到"自动离职"是"与违纪者终止行政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不是行政纪律处分",说白了,就是自动离职只是解除了当事人的在该单位的工作合同,而该单位没有权去消当事人的工龄!谁有权呢?人事部!所以下面的单位问人事部,那工龄怎么计算?才有了人事部的文件明确规定:"不计算工龄"!因此是各当事人单位执行了人事部关于不计算工龄的规定!不是人事部执行各单位的规定。

有一个事实大家冷静地想一想,改革开放后,尢其是大学,一走就是几百人,几年不回来,如果你是校长如何面对这样的情况,它需要保障教学,大学编制有限,它只能解除这部分人的合同,换新的人。所以"自动离职"也好,除名也好、辞职也好,这是大学採取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解除了你以后不在此工作的行政合同而已,这个解除合同的内容并不包括你以后的退休权利。只有国务院主管的人事部有权主管我们的退休问题,及工龄计算问题。如果是在民主国家根本不会出现去消公民工龄问题,但中国的政治体制问题,就出现了主子和臣民的关系,人事部就以为自已有权去消你的工龄,这一作法就是我们诉求的重点:人事部去消当事人工龄违宪!所以我们的重点是要求回复工龄,其它的问题过多追究意义不大,而且我们長期没回原单位也有些理不足。只有"回复工龄"这一点,到那儿说理都站得住脚。


我虽然尚不确切知道自己是否被草原研究所“自动离职”,何时,何地,何人批准,但对关于“自动离职”的法律地位讨论有兴趣,所以回信讨论。节录如下:


H老师,及其他朋友:

 

首先感谢H老师等各位先行者的长期艰苦的工作,无私的胸怀和大无畏的精神。

我是新会员,不太了解情况,需要好好向各位学习。我道德修养较差,脾气比较急躁,这很不好,今后注意改正。

 

听起来,似乎“自动离职”将关乎到我们这个团体的行动方向,我便也来谈点看法。

我们的问题:留学人员公派出国,逾期未归后,造成现在没有退休待遇,由四个环节组成:

1)个人的“逾期未归的行为”,2)单位“自动离职的决定”,3)人事部“自动离职者工龄消零的规定”,4)《社保法》没有工龄者不提供社保的法律。一个比一个涉及面广,一个比一个级别高,一个比一个否定难度大。

 

其中后三个环节中,单位领导“自动离职公派留学生”是最薄弱的环节,最容易被突破,违法最明显。因为国务院明确规定:留学生纳入国家教委,在国外期间由领事馆管理,派出单位协管(见国发[1986]107号文件)。而“协管”是无权处理人的。谁见过协管交通的老太太给违规司机开罚单的?至于单位有多人出国逾期未归,缺人手,我们不必感到内疚。派留学生是国家改革开放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领导自然会有办法克服临时局部困难,也可以向上级以至国务院反映。“停薪”“停公职”,并转成自费留学生就可以了嘛,并不一定非得执行给我们带来严重后果的“自动离职”

 

人事部“自动离职工龄消零的规定”,似有不妥:但那不是单独针对我们留学生的,而是为了维护劳动纪律,面对全国的。确实有人属于屡教不改,执意(甚或是恶意)跳槽,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他已经离去,单位管不着他了。从国家的角度,规定他再到任何一个国家事业企业单位,工龄都需要从头算起,来震慑,似乎也无不公。而且,这是人事部已经在全国各个领域生效了的文件。称现行规定“违宪”,可吸引人们的关注,却于事无补。中国正在准备走向法治,“违宪”的现象可以说几乎是俯拾即是:拆迁,堕胎,等都需要纠正,但有个修法的过程,需要时间。对留学生来说,没有自动离职,当然也就没有工龄清零的问题了。


《社保法》,是法律,没有工龄,不参加社保。法律的修改需要通过人大。即使能通过,也要等数年。

 

这样,如律师将告诫我们的: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运作。即使是“恶”法,即使是“违宪”的规定,在人大修改前也必须执行,直到通过新法,新规定。而新法,新规定自人大通过,修改之日起施行。我们大多数人是等不上,看不到的。

 

我们如果接受“自动离职”,则必然导致工龄归零(有人事部文件),没有社保(有《社保法》)。如田野老师的结局。

 

我们也不能因为自己似乎“有理”,因为“生活困难”而要求“法外开恩”。一个两个特例,也许可以。但要达到全体彻底解决,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除非毛泽东,江青,邓小平等,高于法律的领袖再世。

 

所以,我个人以为,无论从法理上,或从策略上,我们都只有反对,否定掉“自动离职”才有出路。反过来,假如我们身在国外期间,接受被单位“自动离职”,而要人事部收回“自动离职者工龄归零”,或没有工龄而要求纳入社保体系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即使人事部同意我们恢复工龄,也需要回原单位办理,权责也在原单位。

 

认为各单位执行了人事部关于“不保留公职”和“ 不计算工龄”的规定,所以单位没有责任,责任在人事部。这样的看法不妥。举个荒唐的例子,假如公安部规定里通外国有罪,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单位便把留学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则责任不在单位吗?

 

以上我的关于我们诉求的 3 .照国发(1986107文《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对改革开放初期留学回国工作的华人华侨归侨,保留出国前工龄,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一点看法,建议和补充,并不排斥其他诉求。求希望各位先行者,先觉者批评指正,我们共同来商议出一个互相协调,切实可行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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