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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大2012年国家奖学金评选

已有 9019 次阅读 2012-12-11 10:17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国家, 奖学金

 

中国科学院大学文件

 

校发学字2012168

 

 


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所,各学院、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最近颁发的《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与已经开展的优秀学生工作相结合,重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为做好2012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从目前在校的2011-2012学年优秀学生中遴选,获得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者自然获得。基本评定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已毕业离校2011-2012学年三好学生标兵不再获评和奖励。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除外)。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2012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3.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直博生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身份申请和奖励。

2011-2012学年优秀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按获评优秀学生时的身份进行奖励。

五、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六、各单位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七、经学生本人申请(见附件1),各单位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备案,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各单位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

八、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十、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十一、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请各单位于20121218前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2012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报送学生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sao@ucas.ac.cn

十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尽快起草出台《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2012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中国科学院大学(代章)

2012124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2124印发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4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929

附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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