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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老师的科研成果与《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

已有 9493 次阅读 2017-2-25 21:17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李漠野


我们从人事处获得过一份《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

网路上有一个版本,跟这个基本上差不多,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向上海财经大学申请信息公开,从而获取2010年版。


《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写道:

【就研究而言,将考核“常任轨”教师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校外同行将对“常任轨”教师发表的论文进行评审。在论文发表方面,申请常任教职的最低标准是“常任轨”教师在试用期内在所在学科的主要国际学术期刊(见附录1)原则上至少发表四篇论文(接受的论文与已经发表的同等对待),其中在第一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同时在第二类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各学院可在本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请条件。” 】


《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显然提及一类期刊论文与二类期刊论文,以及默认的三类论文期刊。

这个标准在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为:

常任教职的121 标准 (发表一类论文1篇,二类论文2篇,三类论文1篇,共发表4篇论文),已经众所周知。



如果某个专业的期刊分类中有所谓的Top期刊论文,那么《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应该将所谓的Top 期刊论文自动算成一类期刊论文。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上海财经大学公开所有获得常任教职的教师在获得教职前的论文发表状态,那么我们即可确认具体是怎么做的。


茆老师的论文状况如下:
2篇 Biometrics,
1篇 Statistica Sinica,
3篇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Bi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JABES)
1篇 Annals of the Institute of Statistical Mathematics (AISM)
1篇 Statistical Methodology
1篇 Book chapter

在两种统计期刊排名中,Biometrics, Statistica Sinica 都属于一类期刊,JABES 属于二类期刊。
AISM 在一种统计期刊排名中是2类期刊,在另一种统计期刊排名中为2类期刊。
其他论文我们都归为三类。
这么一来,茆老师发表的论文状态为:
333(一类论文3篇,二类论文3篇,三类论文3篇)或者342(一类论文3篇,二类论文4篇,三类论文2篇)。












我们将链接给出,并且复制了内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1a10e0102x09x.html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稳定、长效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学校建立类似北美大学的常任教职制度。为此,学校在现有通行的教师考核晋升办法之外特制定本办法,对纳入常任教职轨道(tenure track)的教师(简称“常任轨”教师)的考核、晋升、以及常任教职的申请与授予予以规范。

二、本办法适用于未授予常任教职的“常任轨”教师。

三、常任教职只授予副教授或以上职务的“常任轨”教师。

四、对已获常任教职教师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教职类别和任职标准

一、“常任轨”教职分为助教授、副教授和教授3个类别。

二、助教授的任职标准:

助教授应具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能够胜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及其专业领域的研究工作,并表现出最终达到副教授和常任教职水准的可能性。

三、副教授的任职标准:

助教授原则上在聘任3年后可以申请副教授岗位。作为最低标准,副教授任职条件包括:

1.申请人能始终如一地胜任教学工作,并提供实质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认真投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学院要求申请人的课程记录能够反映以下情况:精心的教学准备,严密的课程组织,清楚的课堂表述,严谨的治学态度。对于学生考试和作业作出公平、恰当地考核、评估。申请人指导的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具有较高质量。

2.申请人已发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申请人在聘任助教授后在所在学科的第二类或以上的国际学术期刊(期刊目录见附录)上至少发表(或已被接受)1篇论文。申请人必须具有重要而且可以持续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应该显著超越了博士论文水平,表现出朝着常任教职和教授水准方向进步的潜力。

3.申请人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申请人在校内外承担一定的服务工作和责任,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教授的任职标准:

教授应该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作出了杰出成就,提供有价值的专业服务。他们的研究或者创造性工作应该表现出不断的进步,以及得到国内和国际的认可。申请人的研究必须经过校外同行专家的评审,并认定已达到该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水平。

五、在获得常任教职之前,“常任轨”教师的留任和晋升取决于其在教学、研究、校内外服务3方面的优秀表现。如“常任轨”教师在任何一个方面表现不佳,学校就有充分理由不予续约。“常任轨”教师满足了教学、研究、服务上的最低标准并不能成为晋升或授予常任教职的足够依据。“常任轨”教师在每个方面的表现都将结合所在学院发展的要求来衡量。

六、本章规定的助教授、副教授和教授的任职标准为最低的申请条件,学院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高的标准。

第三章 学院考核评审组织

一、为保证对“常任轨”教师的续约、晋升和授予常任教职进行公平、全面的考核,学院应成立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分委员会。

二、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

1.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学院所有具有常任教职资格的教师组成,院长不得成为该委员会委员。如果学院的常任教职少于3人,可由校内其他学院中具有境外常任教职的院长或教授,和(或)在采用类似常任教职制度的同等或更好的境内外院校获得过常任教职的相关领域的教授担任委员会委员。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的主席由院长指定。

2.在审核“常任轨”教师提出的续约、晋升和常任教职申请时,只有职位高于申请人的具有常任教职的教师才能参与投票。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

3.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的续约、晋升与授予常任教职评审和投票。

三、评审分委员会

1.院长将为每位“常任轨”教师的终期考核建立评审分委员会。评审分委员会委员由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的3位委员担任,由院长从中指定1人担任主席。

2.评审分委员会应为每个“常任轨”教师按教学、研究和服务准备3份不同的报告,1份总结报告,以及本办法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评审分委员会应将上述2所列的报告和材料连同“常任轨”教师的申请材料送交给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这些材料是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对“常任轨”教师作出考核、评审的基础。

4.尽管评审分委员会负责准备相关材料,但是提供材料的责任在于“常任轨”教师本人,“常任轨”教师应该预先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要求随时向评审分委员会提供其它材料。

第四章 试用期

一、试用期限

1.所有尚未获得常任教职的“常任轨”教师都要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年。刚获得博士学位的无教学经验的“常任轨”教师被聘为助教授后,其试用期原则上为6年。

2.在试用期内,“常任轨”教师的聘用合同有效期通常为1年,经考核后每年续签。除非有特别通知,“常任轨”教师与学校签署的1年聘用合同在学年结束时自动到期。但是,如无明确的证据表明“常任轨”教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常任轨”教师通常不能因年度考核未达到学校要求而被解聘。

3.由于试用期合同通常为6年,所以“常任轨”教师之后是否能得到常任教职合同取决于第6年终期考核后学院和学校作出的决定。

4.试用期内的合同不再续约不视为学校解除合同。

5.如果“常任轨”教师在被我校受聘之前已有学术工作经验,可申请减免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但减免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能否减免和减免期限由院长向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提出,由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并报院长批准。院长将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备案。

二、提前授予常任教职

1.对于超出正常水平、具有杰出成就的“常任轨”教师,作为例外可以在6年试用期未届满前向学院申请常任教职。

2.对于助教授,原则上在试用期前3年内不得申请常任教职。特别优秀的助教授可以在试用期第3年至第6年之间向学院申请常任教职。

授予常任教职的标准和程序由本办法第五章第四部分(终期考核)予以规定。

三、受聘时即授予常任教职

1.原则上,在同等院校获得常任教职的申请人在调入学校时应被授予我校的常任教职,但是必须通过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认定和院长的推荐,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对于已经做出杰出成就但在同等院校并未获得常任教职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经评审分委员会、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院长推荐、和学校批准,可以被授予常任教职。

3.在上述12的情况下,学院招聘委员会应向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提供申请人在教学、研究和服务上优秀表现的证据。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依据授予常任教职的通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认定或评审。对于上述2所列情况,应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四部分(终期考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评审。

第五章 考核程序

一、对“常任轨”教师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

二、年度考核:

1.学院对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常任轨”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目的是考察“常任轨”教师在向常任教职迈进的过程中是否每年取得了正常的进步。

2.“常任轨”教师应该向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提供以下年度考核资料:

1)个人年度总结报告;

2)最新简历;

3)学年教学评估的复印件;

4)任何有助于年度考核的材料和证据。

3.院长不再为“常任轨”教师专设评审分委员会,由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直接对“常任轨”教师进行年度考核。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对“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进行考核。

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应对以下两方面进行无记名投票:(1)“常任轨”教师是否在朝着获得常任教职资格方面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进步;和(2)是否要与该“常任轨”教师续约。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撰写的“常任轨”教师年度考核报告应包括这两方面的投票结果。

4.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将“常任轨”教师年度考核报告连同“常任轨”教师的年度考核材料送交院长,院长提出对“常任轨”教师最后的年度考核意见并决定是否续约。院长应将其签署的年度考核意见和是否续约意见书面告知“常任轨”教师,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备案。

三、中期考核

1.学院对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常任轨”教师(包括试用期减免期限少于两年的“常任轨”教师)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在“常任轨”教师进校工作届满3年时所在的学期举行,目的是评估试用期内的“常任轨”教师能否在试用期结束时被授予常任教职。

2.中期考核的范围包括“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就研究而言,将考核“常任轨”教师衍生于博士论文和超出博士论文的研究情况,包括工作论文、修改论文、会议报告,和领域知名度等,但实际发表的论文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

3.院长不再为“常任轨”教师专设评审分委员会,由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直接对“常任轨”教师进行中期考核。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对“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进行考核。

4.“常任轨”教师应向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提交以下中期考核材料:

1)进入学院以后所有个人年度总结报告的复印件,院长签署的所有年度考核报告;

2)“常任轨”教师的个人陈述,总结个人目标,理念,在教学、研究和服务中实现专业成就和责任的策略和重点;

3)简历,清楚表明在匿名评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已被接受发表的论文,著作的章节,注释及评论,和未发表手稿;

4)所有发表作品的复印件或印刷稿;

5)被引用的出版物;

6)在上海财经大学讲授的所有课程的教学评估复印件;

7)所有讲授课程的课程提纲、作业、考试、课程项目等,指导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姓名;

8)任何可能帮助委员会评审的其他材料和证据。

5.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在收到“常任轨”教师提交的材料后,对“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进行考核,并准备以下材料:

1)关于“常任轨”教师教学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

2)关于“常任轨”教师研究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包括准备“常任轨”教师学术作品发表的出版物或期刊质量的简要陈述);

3)关于“常任轨”教师服务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

6.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应对以下两方面进行无记名投票:(1)“常任轨”教师是否在朝着获得常任教职资格方面做出了令人满意的进步;和(2)是否要与该“常任轨”教师续约。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撰写的“常任轨”教师中期考核报告应包括这两个方面的投票结果。

7.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将“常任轨”教师中期考核报告连同中期考核材料送交院长,院长提出对“常任轨”教师最后的中期考核意见和决定是否续约。院长应将其签署的中期考核意见和是否续约意见书面告知“常任轨”教师,并连同有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备案。

四、终期考核

1.学院在试用期第6年对“常任轨”教师进行终期考核,同时对“常任轨”教师提出的常任教职的申请进行审议、决定。

2.终期考核的范围包括“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就研究而言,将考核“常任轨”教师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校外同行将对“常任轨”教师发表的论文进行评审。在论文发表方面,申请常任教职的最低标准是“常任轨”教师在试用期内在所在学科的主要国际学术期刊(见附录1)原则上至少发表四篇论文(接受的论文与已经发表的同等对待),其中在第一类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同时在第二类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各学院可在本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申请条件。

3.“常任轨”教师应向院长提出常任教职的申请,并向学院评审分委员会提交以下终期考核材料:

1)简历,清楚表明在匿名评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已被接受发表的论文、著作的章节,评论和未发表论文;

2)所有发表作品的复印件或者印刷稿,其中包括送交校外同行专家评审的3篇代表作;

3)研究成果及其重要性的总结;

4)教学理念以及在上海财经大学教学有效性的自我评估;

5)校内外服务的总结;

6)被引用的出版物;

7)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的全体学生教学评估的复印件;

8)所有讲授课程的课程提纲、作业、考试、课程项目等;

9)指导的本科和研究生的姓名;

10)能评估“常任轨”教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的校外学者的名单(不多于10人)。校外学者的研究领域应与“常任轨”教师申请常任教职的领域相同或相近,并在类似常任教职体系的学术机构担任常任教职教授;

11)任何可能有助于委员会评审常任教职的其他材料和证据。

4.评审分委员会在收到“常任轨”教师提交的材料后,对“常任轨”教师的教学、研究和服务进行考核,并准备以下材料:

1)关于“常任轨”教师教学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

2)关于“常任轨”教师研究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包括其学术作品发表的出版物或期刊质量的简要陈述);

3)关于“常任轨”教师服务的报告及其支撑性材料;

4)包括至少3份校外同行评审意见;

5)校外同行评审人的信用状况报告;

6)评审分委员会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对是否授予“常任轨”教师常任教职提出意见;如不能形成共同意见,评审分委员会应将委员的不同意见如实地记录在总结报告中。

评审分委员会将其准备的所有材料连同“常任轨”教师的终期考核材料送交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

5.、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在收到评审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常任轨”教师研究、教学和服务的记录,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授予常任教职。在做出决定时,校外同行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将给与很大的权重。研究、教学或者是服务中的任何一方面不满意表现都可以是不授予常任教职的充分理由。同样,符合所有授予常任教职的最低标准并不意味着必然能晋升为常任教职。

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和“常任轨”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方面的综合情况,向院长提出是否授予常任教职的意见,并将评审分委员会和“常任轨”教师提交的材料一并送交院长。

6.在收到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送交的意见和材料后,院长将做出是否授予“常任轨”教师常任教职的决定。院长应将其自己的决定和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的投票和意见送交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由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是否授予“常任轨”教师常任教职。院长应同时将有关“常任轨”教师终期考核的所有材料交校人事处备案。

7.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授予常任教职的“常任轨”教师须经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与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8.校外同行评审意见

1)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送审的3篇代表作进行评审,每位申请常任教职的“常任轨”教师至少有3份与其研究领域相同或相近的校外同行评审人提供的评审意见。校外同行评审意见必须来自于采用类似常任教职制度的同等的或更好的院校的常任教职正教授,其中至少一份来自北美知名院校。在个别情况下,评审意见也可以来自于采用类似常任教职制度的境内院校的常任教职正教授,但至多不得超过1份。

2)在“常任轨”教师提供的10位校外同行评审人中,其中至少1人会被要求提供校外同行评审意见;同时,至少两份校外同行评审意见应来自“常任轨”教师提供的评审人名单外的评审人。

第六章 试用期内晋升副教授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或学院规定的副教授申请条件的助教授,原则上可以在受聘助教授3年后申请晋升副教授。

二、副教授任职的申请原则上与中期考核同时向学院提出。学院可以对申请人的中期考核和副教授评审一并进行。

三、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申请人研究、教学和服务的记录,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晋升申请人为副教授,并向院长提出是否晋升申请人为副教授的意见。

在收到晋升与常任教职评审委员会送交的意见和材料后,院长将做出是否晋升申请人为副教授的决定。院长应将其自己的决定和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的投票和意见送交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并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交校人事处备案。

学校人事处和主管校长在收到院长提交的材料后,组织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晋升的决定。

四、如申请人的副教授申请与其中期考核时间不一致,评审副教授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的材料可参照“中期考核”和本章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

上财人〔200718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所):

《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49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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