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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记者被通缉

已有 4260 次阅读 2010-7-29 15:30 |个人分类:反腐败|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记者, 撤消, 通缉令, 依法, 上市公司

问记者被通缉

 关键词:记者 通缉令 撤消 依法 上市公司 监督作用

 

最近,我看到了一条惊人的消息。《经济观察报》的记者仇子明,因为连续报道浙江丽水遂昌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723被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县公安局的黄井洪大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今天下午报道: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这是在省、市公安机关的督导下作出的。

 

这就怪了,发通缉令是依法,几天后撤消也是依法。左右都是依法矛盾吧,承认现在撤消是依法,那就是说过去发出是违法的!有错误就要承认,要对23日发出的通缉令对别人所产生的伤害负责道歉。28日,仇子明被通缉事件进行到第五天,仇子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还预言要遂昌公安给他道歉。就在仇子明会否被捉拿归案成为一个悬念时,当地人员翁安余因转了仇子明的帖,被抓了。对这事,又有何解释呢?

仇子明的采访报道,谈不上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新闻来源和报道是真实的,那就不存在违法。何况仇子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问题的报道,是报社根据报料,安排他去完成的,系职务行为。

 

凯恩公司利益有伤害,那要看:如果记者是捏造材料,那就要追查记者的责任;如果报道与事实相符,那就是记者在揭露,你公司有多大损失那是活该。公安局不调查马上就发通缉令,我们就怀疑你们是否与公司有点暧昧关系了。据说,该公司是该县里唯一的上市公司。

 

  保障媒体的正当采访权利,保障媒体的监督作用,是各界都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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