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常有人会拿“水至清则无鱼”作为一个启发性的规律来为社会行为中的不规范甚至不道德做说词解脱,这种类比真的是恰当的么?
这就与对‘水至清为何会无鱼’的分析和理解有关了。从科学分析的角度来说,这个现象的根源在于:水至清往往意味着其中的营养元素过少(当然也会有因为水中有毒害性物质存在的可能,这类情形暂不做详细分析),而营养元素过少则会导致水中微生物过少从而导致水更加清澈。而水中微生物、浮游生物(包括浮游动物和浮游植物等)等是水体生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尤其浮游植物是其中最重要的生产者之一(当然有时也会包括其他水中植物),没有充足的浮游植物和其他生产者,没有充足的食物,就不会有后续的各级消费者,就没有小鱼小虾,也就不会有大鱼大虾了。
因此,其实道理很简单,“水至清则无鱼”的根源是由于水中缺乏足够营养和食物导致的,要想鱼多则水不能过于‘清’。社会发展的道理亦如此,任何社会都需要足够的条件和足够的营养才能繁荣昌盛,但这种‘营养’不是指而社会的内部规则体系可以随便来,恰恰相反,社会若要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必须要有恰当的制度体系和规矩体系,否则即使表面一时兴旺了也是危机四伏无法长久的。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简单结论是:“水至清则无鱼”与科学有关,与道德规范无关,更与是否应模糊道德界限和模糊法律界限无关。
有必要进一步补充论述的是:虽然许多使用“水至清则无鱼”这句话来为社会中某些人的不道德行为做解脱的人本身可能就是做自然科学的,但真正去仔细推理分析这个现象的却似乎很少,大部分是人云亦云的,并进而使得更多的人都以讹传讹地把这句话当做了社会要快速发展、经济要繁荣就要无原则地接纳不规矩不道德,甚至得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之类的畸形结论,并由此为其自己的行为也可以不规矩不道德进行自我解脱。关于如何对不规矩不道德行为进行接纳和宽容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规矩不道德行为,可以宽容但不应是完全接纳,更为详细地:可以是也应该是在坚守了法律的底线尊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处的基础上进行宽容,而不应是可以模糊法律规则底线地进行全部接纳,也不应是有偏向和有选择地进行接纳和宽容;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对任何不规矩不道德行为的接纳和宽容本身要有底线和要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类似行为和类似案例都要尽量做到一视同仁;虽然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事件中不同人在其中的利益得失和个人亲疏关系等会有不同,因此要完全做到一视同仁的确比较困难;但从全社会公众的角度和社会文化氛围的角度来说,这种尽可能地一视同仁才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才是调和社会价值观与凝聚社会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综上,本文的简洁结论是:1)“水至清则无鱼”与科学有关,与道德规范无关,更与是否应模糊道德界限和模糊法律界限无关;2)法治的清明永远是一个社会日常运行中最重要的事情,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所有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才是社会繁荣昌盛与永续和谐发展的最重要保障。
后记:本文最初写于 2017-04-14并于近日做了修改和补充,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btwpI5V3v0hufm444eHZtA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5 05:5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