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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汉奸(或某族的族奸,国奸)?

已有 4117 次阅读 2016-9-18 10:4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近年来,有关岳飞是否是民族英雄,秦桧、洪承畴、汪精卫等是否是汉奸讨论此起彼伏,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为后者伸张的理由之一是,如果曾国藩等人不算汉奸的话,秦桧、洪承畴等是否也应该不算,等等。‘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这一观点,本文同样认可(这个观点本身是完全正确的,而且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该观点不仅仅是个观点,还是一个科学的思维方法),但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即具体的评价中),到底该以什么原则方法来进行评价和辨别?因为不同的评价原则/评价方法会导致对同一人物和事件产生截然相反的评价结果。

本文提出以下辨别原则用来辨别或定义汉奸/族奸/国奸,即:在正发生着民族性或国家性的严重对立冲突环境中,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主动出卖本族/本国利益,帮助外族/外国侵略和欺压本族/本国的民众、侵犯本族/本国民众的正当权益,可称为该族/该国的族奸或国奸。如果上述辨别原则可以被接受的话,显然,岳飞无疑永远可算民族英雄,不论后来是否发生了元灭宋。而曾国藩等人由于其所处的时代中,满汉矛盾虽然存在但并非当时的主要社会问题,当时大多数普通民众已经完全接受了当时的政府统治,因此不应算做汉奸,只能算做忠君臣子而已。秦桧、洪承畴、汪精卫等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显然与此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无论后来是否发生了元灭宋、清灭明或是日本侵华成功与否,都应属汉奸之列。

 

按照上述思想,还可以同样推理得出对民族英雄的定义和辨别方法,在此不再细述,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帮助侵略者侵略他族/他国的过程中战死的人显然不应称为该民族的民族英雄,这涉及到人类的普适性的正义观和是非观的问题(也因此靖国神社中甲级战犯等罪犯的存在无疑是在挑战人类社会的是非观底线,在这一点上,美国政府对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放纵也就可以被视作是一件突破人类普世价值观底线的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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