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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发展中,要合理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兼顾三者的利益,国家的发展有赖于单位创造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而单位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能力的发挥,三者的命运联系越紧密,所形成的合力就越大。将国家、单位和个人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就是责任和利益,三者都要承担起各自应负的责任和获得应得的利益,贡献和利益要对等,为此,必须建立并实施对于单位和个人科学准确的绩效评价。
科技发展环境是科技发展的“土壤”,“土壤”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上事物的好坏,淮南为桔淮北为枳,国家、单位和个人都需做好各自的职责并发挥带头作用,分别营造好科技发展的大环境、小环境和微环境。国家、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各自的职责时需注意分工和配合,避免该管的没管或没管好、不该管或不需管的倒管了,比如完全由单位投资的科技项目,政府部门何必以“引导性计划”之名去管其立项和验收呢?管理的环节越短、管理涉及对象越少,管理效率也会越高,管理效果也就越容易达到,所以,国家要给单位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充分自主权,单位要给个人与其责任相匹配的充分自主权。
对于财政投资的科技项目,政府与单位的基本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或者说合同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双方都需“重合同、守信用”,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职责,如政府及时足额提供经费、单位按时按要求提交结果等。我国的许多科技单位是财政设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资助部门往往有“亲戚关系”,甚至直接就是“父子关系”,此时,政府资助部门尤其要注意维护合同的严肃性,要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做好公共财政投资的管理者。对于非财政设立的科技单位申请财政项目时,政府资助部门尤其要注意维护立项的公平公正,给予所有申请单位公平的竞争和公正的评价,由于此类单位没有财政补助收入用于正式人员的工资,应该考虑允许此类单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正式人员工资。
单位和个人之间主要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单位有义务为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公正的个人评价和合理的人员待遇等,同时也有权力要求个人遵守单位的纪律并为单位创造价值。科技活动多属于创新性的脑力劳动,所以单位需要建立适合科技活动特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活动的质量和效益,在保障和促进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上也实现单位自身存在的价值。在我国,许多科技活动是在事业单位中进行,虽然我国已经并在不断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但仍未完全理顺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关系,聘任机制、薪酬机制、评价机制、流动机制等仍在不断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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