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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曼.冯.亥姆霍兹德国国家研究中心联合会章程
(本章程源自2001年9月12日举行成立大会时所确认的初始版,后增补了联合会成员大会之于2003年10月15日第79次会议、2006年9月13日的87次会议及2012年9月19日第99次会议所决议的相应修正条款,最后依照社团登记号VR7942于2012年11月15日在波恩法院完成报备)
(中国科技部和科学院都在酝酿下一步的项目设置和创新管理,而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的出现,即是15年前德国科研创新管理和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这里提供一些亥姆霍兹的相关材料供有兴趣者参考。)
赫尔曼·冯·亥姆霍兹所属之国家研究中心应各政府出资单位之请,为使亥姆霍兹各研究中心完成项目导向的财政经费改革而共同注册成立本联合会为社团。
为了实现计划项目导向的财政经费改革目标,亥姆霍兹联合会将各中心原本分散的研究内容全部按科研领域进行归并,然后在领域之下分设科研计划专题,同时也为新的、计划外的研究投入和研究创意保留适当的自由空间。此后,通过各中心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通过外部的独立评审以及制订中期任务计划,从而保证相应的研究领域、研究专题得到合理的规划和资助。
实施计划项目导向经费改革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各亥姆霍兹研究中心,他们将各自负责所涉及的发展战略、运行规划以及单个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质量保证。这些中心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被公认为其中的核心要素。项目导向的经费体制要求在各个科研中心自身乃至联合会层面都要实现组织结构与管理上的平稳过渡。
为实现项目导向的经费体制改革的顺利完成,尤其是在需要引入符合公共管理和财政律法要求的新的灵活的资助时,对全局框架的管控是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
章程条款:
第一款:名称及所在地
第二款:任务目标
第三款:社团登记
第四款:成员条件
第五款:成员入会
第六款:成员离会
第七款:会费
第八款:机构组成
第九款:评议会
第十款:政府资助机构监事会
第十一款:主席
第十二款:成员大会
第十三款:成员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款:决议权
第十五款:决议报告
第十六款:大会内容的记录
第十七款: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款:联合会秘书长、秘书处及日常管理
第十九款:审计权
第一款:名称及所在地
本联合会是依民法注册登记的正规社团,登记名为:“赫尔曼.冯.亥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联合会 e.V.”,缩写为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或HGF。本联合会的注册地为波恩。
第二款:任务目标
1)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所属各机构所从事的都是国家及社会所需要的长期性科研任务,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本会的宗旨是促进科学与研究。联合会通过在各科研中心层面实现计划项目导向的经费资助原则与项目评审,以及在成员内部的共同决议而实现章程描述的目标。联合会不参与过问应本由各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的人事与项目管理。
2)联合会仅仅只承担服务于全体成员,并符合“税收豁免”所规定的项目内容。
3)联合会的行为是无私无我的,不以取得自身效益为首要目标
4)联合会的财产只能用于符合章程的任务目标。
5)任何人不得因联合会规定之外的事项,或者以不当手段获取高的报酬。
6)当联合会解散或当失去“税收豁免”资质时,本会所有财产将转入另一公益机构或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享有税收豁免资质的机构。这些财产的未来使用方式将首先得到政府出资机构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许可之后方可动用。
第三款:社团登记
本会是在波恩法院的社团登记处完成的社团登记。
第四款:成员资格
1)本联合会的发起成员为名单附在章程最后附件中的亥姆霍兹研究中心。
2)联合会的成员承诺将按联合会的主题与战略发展任务改造其自身的体系和机构。
第五款:成员入会
1)其他单位只有在其性质与结构、科研任务目标与发起成员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经申请被招收为新的正式或关联成员。
2)成员大会可以选择符合共同目标的关联成员入本会,其条件标准将以个案形式具体讨论。
3)入会需要递交书面申请,需要向主席陈述入会理由。
4)是否招收为成员和关联成员,将由成员大会依据评议会的意见予以表决。
第六款:成员退会
1)成员有退会的自由
2)退会只能在年终时提出,需要有至少12个月的提前量
3)退会需要以书面方式向联合会主席作出澄清,为保证提前告知的时间周期,需要及时向总部秘书处递交材料,而主席则需立即向其他成员和评议会通告退会申请。
第七款:会费
1)对于经常性的机构年度预算,比如总部秘书处的开支,将由成员大会依据政府出资机构的相关规定裁定。
2)每位成员均需为筹集联合会的预算而缴纳一笔年费。至于缴纳年费的数额标准,将由成员大会决定。
3)成员大会此外可以在年度预算之外,为其他共同的、临时性的项目而决定经费,这里也可以确定一个分摊比例。
第八款:机构组成
a)评议会
b)政府出资机构监事会
c)主席
d)成员大会
e)秘书长
第九款:评议会
1)联合会的评议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a) 一位负责科学研究的联邦部长;
b) 一位负责经济与技术的联邦国务秘书
c) 两名由所在地的联邦州推荐的州科研部部长;
d) 六名专业领域覆盖亥姆霍兹联合会的科研范围的外部科学家;
e) 六位来自经济界的人士;
f) 一名联邦财政部的代表和一名由单位所在地联邦州共同任命的各州财政部的代表;
g) 来自德国科学基金会、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联邦德国校长联席会议、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协会、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和科学顾问委员会等机构的各位主席之中的两位代表;
h) 德国联邦议会的两名议员;
i) 亥姆霍兹联合会e.V.的主席,并由其主持评议会。
从a)到c)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可以指定高级别的代表参加。
作为客座人员可列席评议会的人员包括:
─ 从成员单位的企业工会委员会和单位人事委员会中所选取的一名代表;
─ 联合会副主席;
─ 总部秘书处秘书长;
─ 主席根据日程安排邀请的其他的成员单位代表;
─ 在字母(g)栏目中所列的科研机构中,没有被选为享有评议会的投票权的正式代表之外另外四位大机构代表;
─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副主席
2) 本章第1节内容中字母d)和e)栏目提到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一次。
3)评议会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a. 依据国家科研政策兼顾成员大会的建议和外部专家的战略评估意见,就研究领域的结构和战略提出建议;监督亥姆霍兹研究中心的战略布局和规划以及具体单个专题项目的实施和质量保证;
b. 评议会负责批准对前瞻性专题计划的评估并审理评估结果,它批准负责承担对研究领域及研究专题进行评估的专家团队,并确保由独立,受国际认可的专家进行针对性的评估;
c. 评议会可设定优先权,并向政府出资部门就某个科研领域的计划项目提出基于范围、目标和程序,并加强额外竞争的推荐意见;
d. 评议会接受研究领域的工作进展报告和对主席报告进行管控;
e. 评议会可决定提议免除主席的职务;
f. 评议会可以向成员大会提议修改章程。
4)评议会可以就项目评估结果和为准备对政府出资机构的咨询建议,而成立一个评议会特别委员会,评议会特别委员会可在主席的主持下召开会议,该评议会特别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a)固定常任成员:
─ 能够覆盖亥姆霍兹联合会研究领域三名科学家和三名来自经济领域的专家,;他们将由评议会根据全体成员大会的推荐而选出。他们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 一位由负责研究的联邦部门指派的代表,
─ 两名由所在地联邦州任命的代表;
b)根据所涉及的不同研究领域而变更的代表:
─ 两名来自评议会的与所涉及的研究领域有专业关系的代表,
─ 一位对口某个专业研究领域的来自联邦政府的代表;
─ 由某个研究领域的专题计划专家出任评估小组组长;这些人均由评议会为了就某相应的研究领域进行分析咨询而筛选出来;
c)有一位与所涉研究领域没有利害关系的副主席作为列会客人。
5)评议会可以设立其他的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不需要是评议会的成员。
6)评议会根据全体成员大会的建议和评议会中政府出资机构代表的意见而选出亥姆霍兹联合会的主席,并根据全体成员大会的建议从成员机构的代表中选出副主席。联合会在每个研究领域设有一名科学副主席,同时该副主席兼任该研究领域的总协调员,行政管理领域也选出两名联合会行政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如果主席因故长期缺席,则由评议会——根据全体成员大会的建议——指定一名代表。
7)联合会主席根据情况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评议会的会议。当有九名以上评议会成员提出申请时,也必须召开评议会的会议。召集会议必须在至少提前三周的时间内通知,通知需要明确日程安排以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8)当评议会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时,评议会的决议有效。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评议会根据出席人员的简单多数原则通过决议。
9)评议会的每位成员拥有一票。
10)每次评议会会议的主要过程和决议都要记录在会议纪要当中,会议纪要由主席签署并在评议会下一次会议中批准通过。评议会的每位成员和社团的每位成员单位都会收到一份会议纪要的副本。
11)评议会可以制定议事规程,但是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投票赞成。
第十款:政府出资机构监事会
1)政府出资单位组成一个出资机构监事会,由负责研究的联邦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出任主席。在本章程中提到的出资机构除了联邦政府之外,还包括那些定期向至少一家亥姆霍兹联合会中成员提供资金支持的联邦州政府。
2)联合会主席是出资机构监事会的常设客人,并可以指派自己的代表参会。
3)政府出资机构监事会
a) 在与科学和工业部门以及与评议会和亥姆霍兹中心进行长期讨论的背景下,各政府出资机构将达成一项协议,并采纳包括研究领域在内的资助机构的研究政策指导方针;
b) 在考虑成员大会的建议的条件下,根据本章程第9章第1条之d)和e)之间的条款内容任命评议会的成员;
c) 可以向成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第十一款:主席
1) 本联合会设有一名主席。根据民法第26章规定,主席是本会的最高领导。
2) 主席在法庭上及法庭外都是社团法人。涉及管理事务时,本联合会另外可以由符合民法第30章(§30 BGB)的规定联合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见第十八章规定)代表联合会。
3) 主席需要全职履行职责。他(她)应该是在国际上受人尊敬的科学家和科研管理者。
4) 为准备选举主席,成员大会和评议会将安排一个遴选委员会。主席将按第九章第6款的规定产生。主席的任命合同由政府出资机构监事会主席签署。
5) 主席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 筹备和实施评议会关于科研专题计划资助方案,包括组织对专题计划的评审;
b. 协调跨领域的研究计划的发展和制定总体战略;
c. 对外代表亥姆霍兹联合会;
d. 跨越各研究中心管理协调;
e. 向评议会提交有关科研计划的草案及其预算;主席要明确各中心之间的矛盾冲突和与之相应的决策选择;如果情况严重,受影响的中心有权要求在评议会进行审理;
f. 根据评议会建议而与各家中心和各个出资单位就亥姆霍兹联合会的总的经费需求进行谈判协商,并将总的财政拨款分配给各个研究领域。
6)主席的任期为五年,并可以连任一次。主席的名字保留在社团登记处的登记簿直到继任者被正式登记为止。
7)副主席(第九章第6款)根据民法典章第26章的规定的董事。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8)主席可以成立特别咨询工作团队。
9)主席可以适当方式参与成员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人的选举。他(她)应该是成员单位监事会中的常任代表。主席也可以把这个职责指定给副主席或者秘书长。
10)主席应受到各位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协助配合,获得建议和被代表。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之间分工应由一份的统一的议事规程规定,该议事规程由成员大会与主席协商一致后制定。
第十二款:成员大会
1)成员大会对本联合会的所有任务负责,只要根据章程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这些任务没有指派给其他机构。
2)成员大会是各亥姆霍兹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和做决议的核心机构,负责提出科研计划方案和意见建议,跨中心的协调以及确定计划方案中的科研内容。它拥有德国民法典章第32章所述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职责任务:
─ 根据章程第九章第6款对亥姆霍兹联合会e.V.主席的提名权以及根据章程第九章第1款字母项d)和e)对评议会成员的提名权;
─ 根据章程第九章第6款,享有与主席协商之后对副主席的提名权;
─ 因为重大理由解除主席或者副主席的职务;
─ 对联合会的科研领域结构提意见以作为评议院咨询建议的基础;
─ 决议联合会成员组织设立跨中心的新项目和相关的研究活动;
─ 根据章程第十二章第5节和第十七章成立和解散工作委员会;
─ 确认联合会总部办公室的年度预算(章程第七章第1条,第十八章第5条)以及在政府出资单位的财政预算法框架内的具有中期约束力的联合会财务预算;
─ 确定资金分配比例(章程第七章第2和第3款);
─ 任命审计师;
─ 任命审计委员会;
─ 审核年度财务报表,免除联合会主席的职务;
─ 任命或免除办公室秘书长职务;
─ 接纳新的成员;
─ 根据评议会和出资机构委员会的意见,决议修改联合会章程。
3)每个成员单位都可以在成员大会派出单位负责科学研究的一名领导人和负责经营管理的一名领导人。
4)在成员大会的会议上,经会议同意可以有客座人员参加,但客座人员没有表决权。
5)各亥姆霍兹中心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主席和副主席共同组成成员大会的一个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推选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他们二人均是成员大会会议以及评议会会议的客座人员。
6)成员大会可以组建更多的委员会。对于所有委员会都适用成员大会关于法定人数和决定权的规定。
第十三款:成员大会的召集
1)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召开成员大会:
a. 当事关联合会利益的时候,并且至少
b. 每年一次或者
c. 当有三个及以上成员申请召开大会。
2)成员大会由主席主持,当主席因故无法出席时,由一位副主席主持。
3)大会应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召集,通知期限至少为两周,并通知议程以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d. 从邀请被送达最后一位已知成员的那天开始计算期限。
第十四款:决议权
1)若成员大会如期召开,且至少有半数的成员出席,则本次大会有决议权。
2)若某次召集的成员大会没有决议权,则需要重新安排召开一次相同日程的大会。
3)重新召开的成员大会将不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多少,都有决议权。
4)在再次安排的大会邀请上将特别注明,此番会议将有决议权。
第十五款:决议
1)每一位成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2)一般通过举手表决。如有不少于五位列会的成员申请,可以进行书面的不记名表决。决议必须书面的形式马上通知所有成员并收录到关于下次成员大会的备忘录当中。
3)凡章程中没有其他规定的,则决议由列席成员之中的简单多数票做出。
4)若决议的内容涉及章程的修订,或者涉及主席或评议会成员的推选,或者涉及主席或者副主席的解职,批准决议的票数需要达到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修订章程需先由评议会和出资单位监事会的事前同意。
5)若要修改联合会的目标任务则要求全体成员全票通过。未出席成员的赞成票须在四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否决票。
6)解散联合会的决议(民法第41章§41 BGB)必须由全部成员全票通过。
7)在投票决议中被否定的成员可以要求将他的不同意见抄送给决议收件人。
第十六款:成员大会决议的记录
1)会议记录须包括成员大会的主要流程和决议内容。
2)会议记录应由大会主持人签署,并由下一次成员大会核准。
3)每位成员都会收到会议记录的副本。
第十七款:专业委员会
1)开展某特定领域的交流和筹备成员大会的决议可设立专业委员会。这些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和解散由成员大会决定。
2)联合会成员可以自行决定,选派自己的代表出席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接纳其他机构的代表作为客座人员(常任或者临时)。
3)这些委员会将从正式成员中选出委员会主任,任期为两年(可以继续连任增加一年)。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具体事物。委员会主任每年要向联合会主席汇报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如果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必须马上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内容告知联合会主席和成员。
第十八款:总部办公室、秘书长和日常运营与开支管理
1)经主席提名,联合会成员大会选出本联合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一任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依民法第30条以机构特别代表身份负责联合会的日常管理事务,并登记在社团注册登记表之中。
2)联合会经营着一个总部办公室,办公室隶属于联合会主席,并受秘书长的领导。
3)总部秘书处将协助主席完成其任务。细节可见第十一章每10款的行政工作规定。
4)总部的工作人员均为联合会正式雇员
5)总部秘书长通过主席于每年秋天向成员大会的会议提交财务预算及决算表,并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成员大会所共同商定的年度会费缴费,并按季度划入总部帐户。
6)办公室主任最晚在新年度开始之后的三个月,提交经过成员大会指定的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成员大会根据大会指定的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年度决算。
第十九款:审计权
1)亥姆霍兹联合会的预算和经营管理,包括创意与协作基金都要接受德国联邦审计局(BRH)根据联邦预算规定第104章第1款第4条——和各联邦州审计局的审计。德国联邦审计院(BRH)可以把审计工作交付给联邦政府的审计部门。
2)联合会必须向德国联邦审计局(BRH),联邦政府的审计部门和各联邦州的审计局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3)政府出资机构的审计权则是另外一个协议的内容。
亥姆霍兹联合会的创始成员名单 |
AWI - 阿尔弗雷德·魏格纳极地与海洋研究所 公法基金会,不来梅港
DESY - 德国电子同步加速器 公法基金会,汉堡
DKFZ - 德国癌症研究中心 公法基金会,海德堡
DLR - 德国航空航天中心 登记社团,科隆
FZJ - 于利希研究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于利希
FZK - 卡尔斯鲁厄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卡尔斯鲁厄自2009年10月起成为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KIT),为公法组织,卡尔斯鲁厄
GBF - 生物技术研究协会 自2006年5月起成为亥姆霍兹感染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伦瑞克
GFZ - 波茨坦地学研究中心 自2008年6月成为亥姆霍兹波茨坦中心-德国地学研究中心GFZ公法基金会,波茨坦
GKSS - GKSS-盖斯特哈赫特研究中心 自2010年11月更名为亥姆霍兹吉斯塔赫特材料和海岸研究中心(HZG)有限责任公司,吉斯塔赫特
GSF - GSF环境与健康研究中心 自2008年2月起成为亥姆霍兹慕尼黑中心-德国健康和环境研究中心(HMGU)有限责任公司,慕尼黑
GSI - 重离子研究学会 自2008年10月起改名成为GSI亥姆霍兹重离子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达姆施塔特
HMI - 柏林哈恩-迈特纳研究所 自2008年6月起成为柏林亥姆霍兹材料和能源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柏林
MDC - 马克斯-德尔布吕克-分子医学中心,公法基金会,柏林 - 布赫
UFZ - UFZ-莱比锡-哈勒环境研究中心,自2006年11月起:亥姆霍兹环境研究中心-UFZ 有限责任公司,莱比锡
唯一的关联协作成员:
IPP - 马克斯普朗克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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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原来由15个德国国家大研究中心所构成的兴趣社团 - 大科学中心协会AGF为了统一名牌、联合自治而改名为亥姆霍兹联合会。又经过几年的内部酝酿,尤其是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亥姆霍兹联合会为推行科学家团体自我组织管理、实现跨中心的项目与经费管理制度,议定了上述协会章程,并进行了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联合会开始不再是松散的内部交流组织,而是拥有全职的联合会主席,并通过引入由来自政治、经济和科技代表共同组织的评议会,而对各个国家研究中心的科研活动实施项目优先的经费管理模式。对于各个科研中心约占70%的来自政府的基础经费,联合会通过评议会批准的外部专家评审组根据战略相关性和科学的卓越性进行评估并在竞争与合作的口号下,进行跨中心的统一管理。为了保证各个研究中心仍然能有自己的机动性,20%的经费仍然由各个研究中心董事会灵活掌握。2001年开始、2003年实施的POF 管理制度终于巩固和形成了德国的完备的国家实验室体系,亥姆霍兹联合会也成为德国科技创新体系之中最为重要的支柱机构之一。
亥姆霍兹联合会为了对各个研究中心的科研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方便外部评委的评估和监督,联合会把自己所有的主流科研活动归并在能源、地球与环境、医学健康、关键技术、物质以及航空航天与交通六大领域。然后,又在各个大的研究领域之下,细分了一些重要的专题项目。原则上各个研究中心的各个团队如果想从单位继续以科研事业费的形式获得五年评审周期的连续的项目资助,其科研活动就必须纳入这六大领域的某个专题项目中来,而且,需要在竞争与合作的旗号下,与不同的团队和不同的研究中心竞争联合会代管的政府科研经费。以下是六个领域中划分出来的32个需要统一交由独立外部评审组进行评审的重大专题方向。
1 能源领域:
1.1再生能源专题方向:
1.2 核聚变专题方向:
1.3 核安全研究专题方向:
1.4 高效能源转换专题方向:
2 地球与环境领域
2.1 地学系统
2.2 海洋、海岸与极地系统
2.3 大洋研究
2.4 大气与气候
2.5 陆地环境生态系统
3 医学健康领域
3.1 癌症研究专题
3.2心血管和代谢疾病研究专题
3.3 感染研究
3.4 神经系统疾病
3.5 环境健康
3.6 基因-环境等因素引起的重大疾病
4 关键技术领域:
4.1 科学计算与大数据专题方向:
4.2 未来信息技术与纳米技术专题方向
4.3 纳米技术和微系统加工专题方向
4.4 先进工程材料专题方向:
4.5 软物质专题方向
4.6 技术与医学的生物界面专题方向
4.7 人脑解码工程专题方向
4.8 生物经济关键技术专题方向
4.9 技术、创新与社会专题方向
5 物质结构领域
5.1 基础粒子物理专题方向:
5.2 天体物理专题方向:
5.3 核子物理专题方向:
5.4 凝聚态物理专题方向:
5.5 基于光子、中子与离子的大型科研装备平台:
6 航空航天与交通领域
6.1 航空专题方向
6.2 航天专题方向
6.3 交通专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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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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