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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建院初期的科研机构调整工作

已有 3869 次阅读 2013-10-5 20:03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中国科学院, 机构

 

19世纪随着德国柏林洪堡大学(1810)为开端的研究型大学的兴起,科学研究中心向大学转移。一些大学设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卡文迪许实验室(1871)。此外还有一些与大学合作或紧密联系的科研机构,如与巴黎大学联系密切的巴斯德研究所(1888)、镭学研究所(1909)等。就在洪堡大学建校一百年之际,借鉴英法著名研究所的经验,德国成立威廉皇帝学会(1911)。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科研和科研管理机构,它设有独立于大学和普鲁士科学院的各种专门研究所,将科研人员从教学任务中解脱出来。研究所的基本管理原则是“所长具有创造力个性的自由统治”,评议会为学会的中心决策机构。俄罗斯(苏联)科学院在20世纪20年代也确立了研究所概念。法国在20世纪30年代,也认识到没有国家层面的科研实体的缺憾,从而在法国科学院之外组织了法国科研中心,逐步设立研究所。这些“国立综合性科研机构”和各国的“科学院”相比,无论是组织还是功能都有很大的差异。

沿着这一传统,我国出现的全国性综合科研机构是1928年成立的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研院”)。192711月筹备会议通过的《组织条例》确定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科学研究机关([4]45页)。同时规定了评议会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中央研究院与1929年成立的北平研究院(以下简称“平研院”)均脱胎于效仿法国的科研与教育合一的“大学院”制度,在大学内成立研究院,下设研究所。不过随着大学院的撤销,教育与科研分离,中央研究院和平研院的研究所都独立于大学。中央研究院吸收了德国威廉皇帝学会的一些制度,平研院则更多采用法国科研机构的做法。从政府组织的角度看,中研院直隶于国民政府,地位上类似苏联科学院。而作为国外“科学院”主要特征的“院士制度”,中研院和平研院直到1948年才分别实施。

    1949年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在原中研院、平研院等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初期没有延续原有的院士制度,实际上是“各个研究所的联合的行政组织”。新政权科学事业中的“计划”和“为人民服务”等观念深刻影响了中科院的办院方针和发展规划,并首先体现在对旧有科研机构的整理和改组过程中。本文即聚焦中科院成立之初对两院原有科研机构的接收与调整,尝试从研究机构整合的角度揭示新政权领导下的科研体制的变迁特征。我们在关注院士制度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研究所体制的传承与调整。

《中国科技史杂志》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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